首页 >>  协会之窗 >>  自律工作

四川省保险学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四川省保险学会】作者:【四川省保险学会】 发布时间:2021-06-01 12:26:00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四川省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功能和作用,加强学会会费的收取管理,维护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学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行业及学会自身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和《四川省保险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学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各会员应遵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定期向学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学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及副会长单位:40000元/年

保险公司理事单位:17000元/年

其他会员单位:1000元/年

个人会员:入会首年缴纳100元会费,以后年度不再收取。

单位会员入会首年按对应标准缴纳,入会时间不足半年的会费减半收取。

第五条 学会收取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一)保险行业科研课题学术研究;

(二)行业学术交流、研讨;

(三)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信息共享;

(四)国内外各相关学术团体的沟通与联系;

(五)四川保险行业发展历史归集、整理、编纂;

(六)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宣传、咨询等服务公众的活动;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规定缴纳会费。特殊情况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可以适当推后缴纳。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于收到批准入会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退会的会员,当年会费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学会正常开展工作,会员自愿多缴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召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审议批准后,可以减少或免交。

第八条 学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暂停各项会员权利的行使;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九条 学会收取会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会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支出会费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社会事业”的原则,须用于符合社团宗旨的业务活动,支付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学会的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学会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的收支和结算情况。同时提出下年度的预算,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办法经2021年531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本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