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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学会章程

来源:【四川省保险学会】作者:【四川省保险学会】 发布时间:2021-06-01 12:15:5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保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Sichuan 缩写为IISC。本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保险学会是四川省内保险经营、科研、教学、咨询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单位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与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由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党委管理,开展党的活动,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纪检工作在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纪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协助党支部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本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发展保险事业的总体要求,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论文评选、调查研究等活动,促进四川省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理论创新、成果分享;为政府部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政策论证、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二)宣导党和国家有关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宣传、咨询等提高群众保险意识的活动;

(三)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加强同国内外各相关学术团体的沟通与联系,研究、介绍国内外保险经验,借鉴先进做法,推动四川保险界与国内、国际保险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市州保险学会(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与省内外保险学术研究组织、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沟通、开展合作。

(六)依法编辑、出版保险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建立信息分享机制,组织编纂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经营管理动态的图书及其它文献资料;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执行本会决议、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促进保险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一)单位会员

1. 四川省内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省级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市级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保险经营性企业;

2.省内各市州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保险学会(行业协会);

3. 省内科研、教学单位或机构。

(二)个人会员

1.凡在四川从事有关金融保险或相关领域研究、教学、监管及保险实务工作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授予经济师(会计师或工程师)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保险、金融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保险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后,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2.在保险界学术成就突出,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及赞助本会、对我省保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邀请作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入会:应提交入会的书面申请并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个人入会:须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位本会理事推荐,并提交书面申请和个人相关信息。

符合上述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应按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入会费,方可正式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本会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的,直接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3.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见解的学术论文,并优先获取本会编印的会刊、书刊和相关的学术资料;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和申请、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教学任务或其它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积极从事保险理论研究,撰写论文和调查报告,并及时向本会提供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4.按规定缴纳会费和本会会员大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鼓励会员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5.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的,如无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收回会员证;

上述会员若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三)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退会应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组成。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的变更、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组成:

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每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资格为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险公司代表不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代表资格并向本会书面报告,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代表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

保险中介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市州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的产生办法由会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理事会或1/3以上(含1/3)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为本会理事。

每个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可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任职资格为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险公司理事不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理事职务并向本会书面报告,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为前任理事任期减已任期的剩余任期。学会现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下届理事候选人。

保险中介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市州保险学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理事产生办法由会员大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年度学术计划、管理制度、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等事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任的聘用;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七)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公正廉洁;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大专院校、政府机关、科研事业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在四川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热爱学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

(六)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人选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准。会长、副会长不在原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1个月内辞去本会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特邀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的主要职责:

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本会常设专职职位。

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产生办法:

秘书长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准并报四川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任期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聘用本会秘书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四)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前离任的,对空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位可进行补选(补选办法另定)。法人代表离任须进行审计。

 

第四节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学术研究非常设机构。具体方案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节 秘书处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各部门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确定。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任期内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及本会办公费用等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本会会费收取原则上以支定收,会费标准、收取办法、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等具体办法须由理事会研究制定,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单独筹集,不在日常会费内列支,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一季度末前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交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备案。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其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考省内保险行业平均水平并按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同类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民政厅的意见,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之后,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21年5月31日经四川省保险学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