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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0-09-01 10:30:02

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电子保单(以下简称电子保单)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单位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备在川经营车辆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四川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根据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省协会组织保险公司研讨电子保单行业规范,明确业务流程,确保电子保单试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电子保单信息查询功能,进一步推动行业创新承保、理赔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投保、理赔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满足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第四条 电子保单试点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含摩托车、拖拉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以上险种在相关业务环节需依照本《实施细则》予以执行。本《实施细则》仅基于目前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若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下发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明确了电子保单的业务流程、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工作。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开展电子保单工作的相关单位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电子保单业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实施方案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完成电子保单系统的改造工作,并建立电子保单业务流程和制度。

第二章 投保业务规范

第七条 投保单规范

(一)投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手机号码为必填项,电子邮箱地址为选填项,客户需预留真实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投保成功短信及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电子条款、电子发票下载链接等。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或为法人的客户(经法人客户授权的联系人),均应提示填写手机号码,并建议客户留存电子邮箱地址。

第八条 生成电子保单

保险公司应与客户就投保车辆、承保险种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录入,在确认客户缴纳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或已完税)后,生成电子保单、交强险电子保险标志,同时将承保信息上传车险信息平台。

第九条 电子保单发送

(一)投保人为自然人客户的,保险公司系统在生成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时,应以短信方式(承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车牌号、保险费及电子保单、交强险电子保险标志的查询和下载链接等)发送至投保人、被保险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如客户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可将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电子版条款、电子发票等,及时、准确的发送至投保人、被保险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中。 使用中国保信共建系统的,除电子发票外,其余信息由中国保信统一发送。

(二)投保人为法人客户的,保险公司系统在生成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时,应以短信方式(承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车牌号、保险费及电子保单、交强险电子保险标志的查询和下载链接等)发送至法人客户授权的联系人。如客户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可将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电子版条款、电子发票等,及时、准确的发送至法人客户授权人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中。 使用中国保信共建系统的,除电子发票外,其余信息由中国保信统一发送。

(三)投保成功短信中,电子保单、电子发票的下载链接须直接链接到可下载的页面当中,不得仅链接到官网主页上面,短信中应明确说明链接下载为电子保单及电子交强险标志。

(四)为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发至客户短信中应设置加密,解密密码需在页面进行提示,例:投保人证件号码后6位码等。电子邮箱中的相关保险凭证应以附件形式进行发送,附件需进行打包加密压缩,解密密码需在邮件中进行提示,例:投保人证件号码后6位码等。

(五)以便于客户信息查询、查看和客户信息安全为前提,对法人客户及团体车险业务投保后接收查看投保提示短信、电子邮件等,各保险公司系统可根据客户投保实际情况自行拟定短信提示内容,及电子邮件发送规则。

第三章 批改业务规范

第十条 电子保单批改

(一)电子保单如发生以下内容批改的,批改申请人需前往承保公司柜面进行办理,如批改内容涉及保费变化,批改申请人须为投保人,或为投保人的授权委托人;如批改内容为因车辆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的,可由新车主申请批改;如批改内容为批改投保人,则需要由原投保人提出申请批改。

客户自助办理批改业务的,各保险公司需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二)电子批单生成后,需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 电子保单发送”的相关规则进行电子批单的发送,并就批改内容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客户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需将电子批单、电子版条款等,及时、准确的发送至投保人、被保险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中。

第十一条 电子保单的退保

(一)自然人客户办理退保,须投保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申请并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人代办,须持投保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申请,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字“某某代某某”,保险公司须留存投保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影像或复印件。

(二)法人客户办理退保,须授权委托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退保申请加盖公章或由介绍信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此人身份证明影像或复印件。 退保保费须以转账形式支付到投保人账户。

投保人无银行账户或投保人申请支付到他人账户,须投保人本人到保险公司办理,在退保申请上明确支付账户并签字确认。

(三)电子保单在办理退保业务时,需由投保人在公司业务柜面进行办理,并在退保证明材料上签署“保单全单退保,保险合同终止”等相关文字描述。

(四)电子保单退保后,保单退保信息提示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五)保险公司官网建议对已失效的车险电子保单及电子批单提供在线查询功能,客户也可前往保险公司业务柜面、服务网点进行相关保单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监制保单转电子批改

电子保单系统上线后,对于上线前的监制保单可继续使用直至保险期限结束。客户在电子保单系统上线后,进行保单批改的,客户如需电子批单的,需先将保单形式由监制保单批改为电子保单,再做其它批改操作。进行电子保单形式批改前,若原监制保单已存在监制批单的,各公司可自行定义保批单转电子规则。

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保留电子保单历次的批改记录,在批单生成时通过保批单打印接口向车险信息平台上传电子批单的生成时间。

第十三条 电子批单发送

(一)电子保单批改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时,需将批改信息发送至投保人的手机号码,如客户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同时将电子批单及时、准确的发送至投保人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电子保单批改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需将批改信息发送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手机号码,如客户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同时可将电子批单及时、准确的发送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

(二)自然人客户,保险公司在生成电子批单后,应以短信方式(批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批单号、查询及下载连接等)发送至投保人、被保险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如客户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同时可将电子批单及时、准确的发送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

(三)法人客户,保险公司在生成电子批单后,应以短信方式(批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批单号、查询及下载连接等)发送至法人客户授权的联系人,如客户提供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同时可将电子批单及时、准确的发送至法人客户授权的联系人的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媒介。

(四)以便于客户信息查询、查看和客户信息安全为前提,对法人客户及团体车险业务批改后接收、查看批改提示短信、电子邮件等,各保险公司系统可根据客户批改实际情况自行拟定短信提示内容,及电子邮件发送规则。

第四章 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电子单证制式规则

(一)交强险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

1.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原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文件中,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印刷要求中的尺寸标准及文字标准,对电子单证进行设计制作,PDF版电子单证制式、内容须与纸质监制保单保持一致,切勿进行文字调整、修改。

2.保险公司向原保监会就交强险单证和标志提出其它申请的,应严格按照原保监会批复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交强险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相关内容的设计制作。

3.交强险电子保险标志生成为PDF版,标志正面(彩色面)在PDF版居上位位置,标志反面(保险信息面)在下,且两面在同一PDF版面当中。 

(二)商业车险电子保单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原保监会向本公司批复的,商业车险单证印制格式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商业车险电子保单的设计制作,PDF版电子单证制式、内容须与纸质监制保单保持一致,切勿进行文字调整、修改。

(三)电子保单上应具有电子保单生成时间,时间格式与现行监制保单上的保单打印时间保持一致。

(四)保险公司应确保系统生成的电子保单等相关单证信息与签发的电子保单信息一致,系统内留存及发送至客户邮箱的电子保单等电子单证均须具备电子签章技术(国家许可的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对所签发的电子保单予以认证),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第十五条 查询与下载

(一)中国保信对行业各公司签发的电子保单信息提供查询服务,登录中国保信保单下载页面http://eservice.ciitc.com.cn/ePolicy/download 录入从单(保单号+保单类型)、从人(投\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从车(车牌号+发动机号)三类信息中的任意两类即可查询。

(二)保险公司官网应具备查询、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PDF版的功能,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应设置相关功能模块,对投保暂未起期、已逾保险止期及在保险期限内的电子保单等提供查询及下载功能。 除保险公司官网外,各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多种电子保单查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等途径。

(三)保险公司官网查询、下载电子保单、电子保险标志PDF版的功能模块中,应具备凭借车辆信息和保单信息等不少于两种查询模式,不得仅凭保单号或某单一信息进行电子保单查询,查询条件应设置不少于2个查询项(保单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客户预留手机号、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证件号等)作为电子保单查询、下载的必要填选项。

(四)在保险公司官网电子保单的查询、下载页面中应在突出位置对消费者进行电子保单的打印提示,电子保单的查询、下载流程应以引导图等方式对客户使用进行指导。

(五)对于法人客户,各保险公司可本着服务便捷及客户信息安全为前提,自行设定查询条件。

第十六条 验真与验证

(一)查询及下载的电子保单、电子批单、电子保险标志等单证格式均为PDF版本。保险公司需对签发的电子保单等单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官方网站应提供电子保单的验真服务。

使用中国保信共建系统的,客户可通过登录中国保信电子保单验真页面http://eservice.ciitc.com.cn/ePolicy/validata 上传本地电子保单,对其真伪进行验真。原保单验真时如查询到关联批单,系统会一并做出提示。

(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电子保单内容做到安全防伪,电子保单上须附有统一认证二维码。对于共建公司,二维码由保单平台生成并添加;对于自建公司,须通过车险平台制码接口获取二维码URL,并自行转化为二维码附在电子保单上。

第十七条 存档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明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责任人,按照承保档案保管要求,制定《四川省机动车辆保险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保障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

(二)保险公司应妥善保管电子保单、电子批单、电子保险标志等的承保档案,建立安全、稳定的网络信息系统,使归档的电子文件能够及时查询调取,对已签发的电子保单、电子批单、电子保险标志等相关信息,保存时效自终保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八条 电子保单使用

(一)客户在进行车险电子保单投保时,如提出索要纸质保单要求的,各保险公司及各车险专兼业代理渠道应在提供车险电子保单的同时,将车险电子保单、交强险电子保险标志等电子单证的PDF版进行打印,并向客户提供,各公司可自行规范相关流程。

(二)客户在进行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或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以及机动车辆在出川后接受交管部门查验交强险投保情况时,客户使用电子保单的,需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电子信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保险公司、中国保信需对各自权限内的电子保单系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对车险投保过程中录入的个人信息严格管理,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共建系统要求

中国保信应部分财险公司需求,就车险电子保单的CA认证功能及电子发票系统功能,搭建了行业相关的共建系统,确保部分保险公司的车险电子保单相关功能得以实现。中国保信应对行业共建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证,凡使用行业共建系统的财险公司,应确保与中国保信间的沟通协作,相关业务环节需依照《实施细则》予以执行。

第五章 理赔相关规则

各保险公司需根据电子保单试点工作特点调整现有理赔办理流程,提升车险理赔服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接报案环节

(一)接报案人员需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相关信息(保单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中不超过两条信息),协助客户进行承保及保单信息查询,核实报案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并在线完成客户报案和案件号生成。

(二)接报案人员在系统备注“电子保单”,并根据案情告知客户必要的后续理赔事宜,发送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度环节

(一)调度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整进行调度,以系统推送、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查勘定损人员进行理赔处理。

(二)涉及异地调度时,需告知当地机构四川已试点上线电子保单工作,理赔时无需提供监制保单。

(三)做好调度后续跟踪工作,做好调度及其相关环节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查勘定损环节

(一)查勘定损人员在为客户打印索赔申请书时,一并查询保单抄件,确认事故车辆的车型、车牌号、VIN/车架号等信息,确认事故车辆是否为承保标的,明确标的承保险种和保险期限,使用性质是否与承保情况相符,以及被保险人、受让人是否及时将转让事宜通知保险公司。

(二)事故涉及第三方车辆时,理赔人员可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和省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三者车辆电子保单承保信息查询,确认第三方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及保单号、商业险承保公司及保单号等信息。

(三)异地承保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信息查询,可提供电子形式的交强险有效期内的承保信息记录。

(四)保险公司需在系统中建立相应的电子保单理赔操作规则,组织好内部培训,四川承保车辆发生异地出险理赔时,如遇当地保险公司不认可电子保单形式,客户求助于四川承保公司时,承保公司应积极协助客户协调当地保险公司,说明四川省车险电子保单试点工作情况,请当地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工作支持。

第二十四条 理算环节

(一)保险公司根据客户提交的索赔材料,进行理算,不得要求客户提供监制保单。

(二)针对盗抢、全损等保险责任终止类案件,可由客户进行保险责任终止的书面申明,不再收回监制保单原件。

第二十五条 结案归档环节

除客户提供的重要纸质证明材料需保留纸质材料外,其他理赔单证包括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有单证、在查勘定损或收单环节采用拍照扫描等方式收集的单证,可将电子单证上传到车险理赔系统归档保存,可不再另行留存纸质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其他

(一)对于电子保单上线前的监制保单可继续使用直至保险期限结束,相关处理规范可参照本理赔实务执行。

(二)对于电子保单上线后出现的相关投诉,保险公司需妥善处理,对集中出现或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可上报省协会,由省协会组织行业进行针对性解决,研究出具行业文件,统一行业规范。

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七条 培训工作

省协会协调中国保信对公司开展电子保单相关培训活动,保险公司应根据电子保单的具体工作要求,组织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电子保单操作流程,提升培训效果。

第二十八条 宣传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以及电子保单业务规则,省协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结合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客户所关心的问题,拟定相关知识问答,印制电子保单宣传手册,统一行业宣传口径,做好媒体宣传工作。

第七章 系统验收

第二十九条 系统改造

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及《四川省机动车保险电子保单试点工作验收标准》进行系统改造工作,中国保信应在各保险公司系统改造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保险公司需在完成本公司系统改造后,与车险信息平台进行电子保单业务流程的测试。

第三十条 验收申请

保险公司需在系统改造完成并与车险信息平台成功进

行车辆保险电子保单系统相关测试后,向省协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系统验收

省协会组织系统改造验收工作,在保险公司已正式上线保单信息在线传输系统功能的前提下,根据保险公司验收申请顺序,分批次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保险公司经请示银保监局批示同意后,可在四川省实施车险电子保单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及修订权属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