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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建设及运行自律公约(2019版)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03-08 09:24:34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14号(决议)
(2019年1月24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第14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讯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建设及运行
自律公约(201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按照“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的基本原则,于2014年9月底,初步建成了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以下简称诚信记录系统),并于2015年初启动诚信记录系统的基础数据扩展等相关工作。为确保诚信记录系统建设及运行平稳,提高诚信记录系统数据质量及查询响应速度,本会所有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并遵守本自律公约。
根据四川保险业实际情况,诚信记录系统将逐步覆盖包括保险中介在内的整个保险行业、与保险业相关的辅助行业(相关自律约定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 信息报送规范
第二条 信息收集对象
信息收集对象为保险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人代理人,下同)。
第三条 信息报送内容
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当按照诚信记录系统的相关要求向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报送以下信息,并提供对应信息的证明文件:
(一)诚实守信信息:
1.受到总公司或厅级(含厅级,下同)以上单位书面表彰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信息;
2.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保险行业协会书面表彰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信息。
(二)失信违法信息:
1.违法犯罪信息: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信息。
2.案件追责信息:即违反《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相关规定,受到保险机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
3.行政处罚信息: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等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信息。
4.协会自律惩戒信息:即所在单位因违反自律公约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惩戒而被追责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
5.公司内部处分、违规行为处理信息:
(1)有《保险法》第116条规定行为并受到保险公司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开除、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内部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相关信息。
(2)有《保险法》第131条所列行为并受到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处理的保险代理人及相关信息。
(3)有以下行为并受到保险公司内部处分或违规行为处理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保险代理人及相关信息。
①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发送短信等方式开展业务,非法开展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
②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
(4)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内部处分或违规行为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将书面处分、处理文件或通报、追责文件作为失信违法信息附件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
6.本条第二款第1项、第3项规定的违法犯罪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第5项规定的受到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开除、责令辞职、免职、解除代理合同等内部处分或追责信息属于严重失信违法记录,保险公司在相关信息报送及人员录用 时应当高度关注。
(三)关注类信息:
1.因离职、佣金等原因与保险公司发生自保件纠纷,2次及以上恶意投诉所在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2.离职后,因个人原因鼓动非自保件客户退保,并2次及以上恶意投诉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3.为实现个人民事诉求,无正当理由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4.其他关注类信息的报送内容授权本会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制定。
5.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将关注类信息书面认定文件作为关注类信息附件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
第四条 信息报送时限
(一)诚信记录系统现有数据(受到总公司或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表彰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和四川保监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及追责信息)作为历史数据导入数据库,有历史数据报送不完善、未提供相应表彰证明文件等情况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补充完整。
(二)表彰文件印发时间为2005年1月1日—2015年7月31日之间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保险行业协会书面表彰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各保险公司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
(三)在取得信息收集对象授权以后发生的失信违法行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时限报送:
1.违法犯罪信息:自保险公司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
2.行政处罚信息:自保险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
3.案件追责信息、协会自律惩戒信息及公司内部处分、违规行为处理信息:自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追责文件、处分或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
(四)关注类信息:自相关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
(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除需按本条第(三)款要求报送各类失信违法信息外,还应当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司上季度的诚实守信信息(含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和失信违法信息季度汇总表上传系统。上季度无相关信息的需实行零报送。
(本条需报送的所有信息目前暂通过本会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直接上传至诚信记录系统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条 信息保留年限
(一)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失信违法信息使用年限暂定如下:
1.构成贪污、挪用、侵占、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执行期满后,保留5年;
2.被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罚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执行期满后,保留3年;
3.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保留5年;
4.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自禁入期满之日起,保留5年;
5.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警告或者罚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信息,自处罚文件印发之日起,保留1年;
6.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自处罚文件印发之日起,保留2年;
7.受到保险公司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合同、开除、责令辞职、免职处理、解除代理合同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信息,自处分、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保留3年。
8.除本款第7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内部处分、处理及案件追责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自处分、处理文件印发之日起,保留2年。
9.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上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惩戒而被追责的当事人及相关信息,自处惩戒追责文件印发之日起,保留2年。
(二)四川保险业诚信记录系统关注类信息使用年限暂定如下:
关注类信息自相关责任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保留5年。
第六条 信息修改及更新
保险公司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的各类信息,若情形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再审裁判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等被维持或被撤销、公司内部处分被维持或被撤销、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其裁决、当事人提起诉讼及其裁判等),各保险公司应当自公司内部变更文件印发之日起、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其证明文件上传至诚信记录系统。
第七条 信息审核及重新报送
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诚信记录系统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诚信记录系统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对各保险公司报送的诚信记录原始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各保险公司应当自诚信记录系统信息被退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八条 信息报送质量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报送各类信息。对于内部处分、违规行为处理、法律责任追究等信息除前述要求外,还应当不断完善本公司内部处分、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上规范、严谨地实施内部处分、处理及责任追究行为,提高内部处分、处理及责任追究信息的报送质量;对于其他需报送信息,应当认真核实并及时准确报送。因保险公司报送不当、内部处分或处理行为不当或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涉案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本会每年对各保险公司报送信息的质量进行考核。对首次报送审核不通过的信息,保险公司重新报送后再次审核不通过或错误的,纳入年度报送信息错误率进行考核。再次审核不通过或错误信息条数占该公司信息报送总量(不含审核不通过重新报送信息数量)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
本会将对各保险公司信息报送的数量、质量、时效等定期进行业内部通报,并将根据各保险公司的报送情况确定自律检查对象。
第九条 信息收集授权
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信息收集对象的授权。
(一)对于2015年6月19日前在司人员,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修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代理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组织从业人员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取得信息收集对象的授权。时限要求如下:
1.在司劳动合同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授权取得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
2.在司主管及以上级别个人代理人的授权取得工作应当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其余在司个人代理人的授权取得工作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自2015年6月19日起,对于新入司人员,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与其签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代理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组织从业人员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取得其授权。
(三)授权方式应当逐步实现从组织从业人员签署承诺书,向修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代理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过渡,且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同修改或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四)因未取得相关从业人员合法授权而产生的各类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五)诚信记录系统收录从业人员的失信违法信息及关注类信息后,本会将及时通知被收录对象本人。
第三章 信息查询及使用规范
第十条 信息查询要求
各保险公司在聘任高管或招录从业人员时,应当向诚信记录系统查询该拟任高管或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在查询前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授权,同意保险公司向诚信记录系统查询其诚信记录(包括诚实守信信息和失信违法信息),相关授权凭证由保险公司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信息查询方式
(一)保险公司聘任高管应当向诚信记录系统提交书面查询申请,查询该拟任高管的诚信记录。
(二)保险公司在招录从业人员并确定有录用意向时,也应当通过诚信记录系统查询其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信息查询人员及结果反馈
诚信记录系统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供系统注册账号,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账号管理。通过该账号报送的诚信记录相关信息、查询申请等均视为保险公司行为,由该账号所属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工作人员通过指定注册账号报送诚信记录系统相关信息、提交查询申请、下载查询结果等。保险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联系人,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本会秘书处进行书面报备,本会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账号冻结或密码变更。
信息查询结果应当自收到书面查询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对应保险公司。如遇特殊情况,经本会秘书处领导批准可延长5-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查询结果使用
(一)各保险公司在聘任高管或招录从业人员时,应当向诚信记录系统查询该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并作为聘任或录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保险公司拟聘任或招录有失信违法信息或关注类信息的相关人员时,应当事前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报备并说明录用原因。
(二)保险公司在聘任高管或招录从业人员时,应当将该人员的《诚信记录查询申请表》及《四川省保险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查询结果回复函》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代理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查询结果知悉范围
诚信记录系统的查询结果仅限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知悉。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各保险公司诚信记录系统查询人员及查询结果知悉人员应信守保密义务,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其他员工或任何外部单位转发或透露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禁止性规定
各保险公司应当安全保管各类人员的诚信记录查询结果,不得利用诚信记录系统查询到的信息进行比较宣传或相互诋毁。
第四章 自律检查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市场情况,采用制度约束、技术管控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协调组织保险公司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检查。
第十八条 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被检查单位)有义务主动配合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自律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开放全省最高权限,并提供与自律检查相关的所有资料,不设置障碍或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违约会员单位、违约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业内及社会监督功能,对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的,按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员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二章、第三章、第四
章相关规定者,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和本公约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公约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相关约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保险公司首次未按时向诚信记录系统报送或补充相关信息,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自第二次(含第二次)起,按每次500元处违约金,并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公司漏报、瞒报相关信息,一经查实,根据漏报或瞒报信息总量,按每条信息1000元处违约金,并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在本会使用相关信息或自律检查前,保险公司自查发现漏报、瞒报情形并主动纠正的,可免于自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公约第八条相关约定,一个自然年度内,保险公司报送至诚信记录系统的信息,其再次审核不通过或错误信息条数占该公司信息报送总量(不含审核不通过重新报送信息数量)的百分比超过5%(不含5%)的,根据超过的信息条数,按每条信息100元处违约金,并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第九条、第十条相关约定,在报送相关信息或查询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前,未取得其授权,一经查实,按每人次1000元处违约金,并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代理合
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一经查实,按每人次1000元处违约金,并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相关约定,保险公司未按要求查询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的,一经查实,按每人次1000元处违约金,并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二条相关约定,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保险公司未严格账号管理,一经查实,按每次5000元处违约金,造成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按每次20万元处违约金,并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二)保险公司变更联系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备的,按每次100元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相关约定,聘任或录用有失信违法信息或关注类信息的相关从业人员, 未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报备并说明录用原因的,一经查实,按5万元每人次处违约金,并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及各保险公司总公司。
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将诚信记录查询申请及回复函存档备查的,一经检查查实,按500元每人次处违约金,并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约定,向知悉人员以外的人员或单位泄露查询结果,或利用诚信记录系统查询到的信息进行比较宣传或相互诋毁的,一经查实,每次处违约金5万元,并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发生查询结果泄密的,由泄密人员及所在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相关约定,对不开放全省最高权限、或设置技术障碍、或弄虚作假,阻挠检查的行为,限当日立即纠正,当日不纠正的,处违约金2万元,次日仍不纠正的,处违约金4万元,依此类推翻倍处罚,直至20万元处罚违约金。
第三十条 同一行为违反本公约两项或两项以上自律约定的,应分别按其违反的相应的处罚条款叠加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新入会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自入会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其每一条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后,未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不得单方退出或拒不执行本公约。若会员单位单方退出或拒不执行本公约,由本会没收其全部自律保证金,没收的自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将来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则授权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