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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禁止车险销售赠礼自律约定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6-08-20 10:21:04

四川省保险行业

禁止车险销售赠礼自律约定

(2016年8月3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财产险)第十二次通讯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经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制定本约定,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约定适用于全省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及其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三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开办了寿代产业务的寿险公司会员单位及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销售赠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通过任何形式的积分抵扣车险保费或向客户返还现金;

(二)向客户赠送各类形式的现金性质的加油卡(券)、购物卡(券)、电话卡(费)、洗车卡(券)、保养卡(券)、维修卡(券)、电影卡(票)、现金抵用券等,但向客户提供的不可转让、不可变现的道路救援、代年审等与被保险车辆的日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增值服务除外;

(三)任何形式的实物赠送;

(四)保险公司自行开展或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车险保费(积分)兑换实物礼品、兑换现金性质卡券等;

(五)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购物积分兑换车险产品或抵扣车险保费、以及购物赠送车险产品等;

(六)向客户赠送任何形式的保险产品;

(七)对购买车险产品的客户(含被保险人),未按交强险、商业车险相关费率标准以及车船税代收标准,足额收取保费和代收车船税,通过其他任何理由和形式,抵扣客户应缴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保费和车船税;

(八)微信红包、电子转账、信用卡返现等;

(九)以抽奖形式进行的促销;

(十)利用保险公司所在集团下其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以上所有赠送。

第四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也不得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公司员工、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商、车商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私人名义向客户赠礼、返现等。

第五条  严禁车险销售赠礼宣传。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服电话(或电销专用号码)、微信、APP、短信等方式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三)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APP等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四)通过宣传单、宣传展架、广告牌等实物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五)其他任何渠道和形式的销售赠礼宣传。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不得在没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住所设立出单点和进行“保险出单、赠礼”等宣传

第七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当向总公司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其总公司或其总公司直管的电网销部门在川经营车险业务违反本约定的,视为我省该会员单位违约,对我省该会员单位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并且有义务对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依法合规经营宣导和提示。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当通过修改代理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向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明示告知以下内容:

(一)通过返还现金、赠送礼品、赠送各类现金性质卡(券)等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者其他利益均属于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有销售赠礼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车险业务时,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保险公司名称、标识、logo等开展保险销售赠礼宣传。

第三章  自律检查

第九条  省协会根据市场情况,采用不定期抽查、不定期电话回访、定期交叉检查和举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协调组织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检查。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自律检查工作。

第十条  本约定正式实施当月为各公司自查整改时间,自正式实施的次月1日起,省协会和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自律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违约行为严惩不贷。

第十一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被检查单位)有义务主动配合四川省保险行业开展的各项自律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当开放本机构的最高权限,并提供与自律检查相关的所有资料,不设置障碍或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各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对违约会员单位、违约行为的举报、投诉。

任何机构或人员,均可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保险公司的车险销售赠礼行为,同时应提供相关书面、音频或视频举报材料。对于举报事实清楚的,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跟进检查。

省协会举报电话:028-84112378。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业内及社会监督功能,对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的,按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向省协会推荐2-4名行风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发现有销售赠礼宣传及销售赠礼行为的,应当主动向省协会进行举报,同时提供相关书面、音频或视频举报材料,对于举报实施清楚,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照所举报违约行为处罚违约金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以20000元为限。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约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约定违约行为管理公约》和本约定的约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约定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个人代理人实施车险销售赠礼行为的,一经检查查实,按每车2000元对保险公司处违约金,限期整改并抄报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约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任何形式车险销售赠礼宣传的,一经检查查实,按每次宣传3万元处违约金,限期整改并抄报监管部门。每次宣传指同一时段、同一公司、同一业务渠道、同一内容的宣传。

第十八条  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约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开展销售赠礼宣传或实施销售赠礼行为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一)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销售赠礼宣传或实施销售赠礼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相关情况上报四川保监局,提请四川保监局依法查处;同时,与该机构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继续与其开展商业车险(不含交强险)业务合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视整改,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在整改完成后向保险公司书面承诺不再发生销售赠礼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在收到中介机构书面承诺后,应当就检视整改情况向省协会进行书面报告(附中介机构书面承诺书),并向省协会书面承诺若该中介机构再次发生销售赠礼或赠礼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向省协会书面报告承诺后,可继续与该中介机构合作。

(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有违规销售赠礼或宣传行为,保险公司未按要求与其停止合作,或者该机构在保险公司与其停止合作、检视整改期间或整改之后仍然开展销售赠礼宣传或实施销售赠礼行为的,视为保险公司管理不善,对相应保险公司按本约定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进行处罚。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开展销售赠礼宣传的,其宣传资料能确定具体保险公司的,对具体指向的保险公司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不能确定具体保险公司的,对该机构或个人开展宣传当月所代理业务保费增速最快、当月费用比例上限最高、当月费用上调比例最大的3家保险机构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约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没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住所设立出单点和进行“保险出单、赠礼”等宣传的,一经检查查实,按每次5万元处违约金,限期整改并抄报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约定第十一条相关约定,对不开放全省最高权限、或设置技术障碍、或弄虚作假,阻挠检查的行为,限当日立即纠正,当日不纠正的,处违约金2万元,次日仍不纠正的,处违约金4万元,依此类推翻倍处罚,直至20万元处罚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违反本约定相关约定的,视为保险公司管理不善,就工作人员或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的违约行为,由对应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协会与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实施自律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同一机构的同一违约行为时,由先组织自律检查的协会实施自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自律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自律约定中未明确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新问题,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约定由会员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制定,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新入会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自入会之日起,自动加入并遵守每一条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约定将来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则授权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约定由理事会授权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