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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约定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08-30 10:23:18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约定

(2014年7月10日经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投保人、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保监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3号)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制订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约定。

本约定适用于本会所有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除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本约定,不得从事违反本约定的活动。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严格使用并执行向监管机关报备的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不使用未经依法报备的保险条款,做到报行一致。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中保协与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年6月8日共同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规范承保操作,履行说明义务。承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在保单正副本的特别约定栏以打印方式注明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申请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理赔时应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第四条 不随意放宽给付条件,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和各自报批的条款约定,在索赔人完善全部索赔手续、提交齐全相关索赔材料后方可进行理赔。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伤残或死亡事故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索赔人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证明或事故证明文件。

第五条 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知情权,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防范不当得利风险,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实行全额转账支付。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全额转账支付”,是指:保险公司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全额通过银行汇兑、网上银行付款、银行转账支票付款等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同名银行账户,或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共同委托公证授权转账的指定账户。

(二)本约定所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保险金”,是指:应当支付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故事故赔偿金。保险公司可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残疾保险金、医疗赔偿金及理赔费用。

(三)不得用现金(含现金支票)方式支付赔款,如:全额现金支付,或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

(四)转账支付事项应当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系统自动识别。录入赔案信息时,收款人应当为保险金权益人,要求录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符合特殊情况,且提供有公证处公证的,系统应支持赔款支付至其他账户)。

(五)应当确保转账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并且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账(至少应当按月定期生成电子台账)。电子台账应至少包括保险机构名称、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对象账户名称、支付对象银行账号及银行名称等字段。

(六)支付赔款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三章  自律检查

第六条 自律检查授权短期人身险专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自律检查。

第七条 短期人身险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自律检查实施办法和自律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根据自律约定执行情况,短期人身险专业委员会适时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举报、投票、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2-4家会员单位作为自律检查对象。

第八条 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自律检查实施办法进行检查。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派员负责联络协调,同时邀请四川保监局派观察员监督。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九条 凡违反本约定第二章各条规定者,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和本约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约定第二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约定第三条规定,不要求索赔人提供事故证明或放宽事故证明提供条件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当按照每一保单保费收入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违反本约定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违约方应当按照每一案件1万元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违反本约定第五条第(三)款至第五条第(六)款相关规定的,一经自律检查查实,对其处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按每案1万元处违约金,限期整改,并抄报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