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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零部件外修相关问题的决议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4-08-29 10:05:26
关于明确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零部件外修相关问题的决议
(2014年7月28日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根据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会2014年6月13日通讯审议通过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川保协产[2014]42号)第七条第(十四)款约定,在“客户认可部分配件交由第三方维修企业进行修复,且第三方维修企业为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提前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或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为确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前述条款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顺利执行,现就车辆零部件外修问题补充约定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第七条第(十四)款约定的车辆零部件外修,是指: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都同意的前提下,将受损机动车辆中价值较高的零部件送往主承修单位以外的具备修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修单位)进行修复,且保险公司需直接向外修单位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形(被保险人或主承修单位同意垫付外修费用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将赔款全额转账至被保险人账户)。
二、外修单位与主承修单位必须为相互独立的企业主体,严禁出现同一维修单位既承修整车,又外修同一标的车辆的零部件。
三、符合第一条及第二条要求,进行零部件外修的赔案必须具备以下索赔资料,并存档备查:
(一)被保险人本人签章认可的“零部件修复同意书”(涂改无效);同意书中应列明:修复零部件项目名称、修复零部件维修费用、修复单位名称(全称)、修复单位账号等。
(二)标的车的整车损失的定损单及主承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发票。
(三)外修单位承接送修零部件的票据及外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发票。
四、违反本约定第一条至第三条相关约定,一经自律检查查实,对其处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按每案1万元处违约金,限期整改,并抄报监管部门。
五、各省级分公司每月15日前应按照已决赔案统计口径,通过OA系统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上月辖内全部直接向外修单位支付维修费用的外修清单(格式附后),并作好接受行业自律检查的准备工作;瞒报、漏报数据的,视为违约,参照《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修订案)》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业内及社会监督功能,对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的,按每次20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本约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各公司按照《关于报备第三方维修企业名单的通知》(川保协产〔2014〕45号)报备的第三方维修企业名单,自本约定生效之日起不再作为直接向其支付外修费用的依据;凡涉及向外修单位直接支付零部件外修费用的问题,以本约定为准。
附
XX公司直接向外修企业支付机动车辆零部件维修费用的清单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赔案编号 | 外修零部件 项目名称 | 外修零部件 维修费用(元) | 外修单位 名称(全称) | 外修单位 账号 | 主承修单位 名称(全称) | 主承修单位 维修金额(元) |
填写说明:1、按已决赔案统计口径填写;
2、一个赔案编号下存在多个外修零部件的,应分项列明每个外修零部件项目的名称、维修费用及外修单位名称(全称)。
3、报送至我会前,各公司应认真检查,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