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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产品炒作、严禁晨会……疫情防控期间,这些事情保险公司不能做!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作者:【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0-02-04 13:03:50

2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财产险部、中介部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各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扩展产品责任、严禁产品炒作、严禁设定硬性考核指标……等方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保险服务工作。

01

适当扩展保险责任

综合来看,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




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财产险公司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02

严禁产品炒作

在做好理赔服务的同时,监管部门强调保险机构应强化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人身险部提出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销售行为管控,特别是加强营销员管理和网络宣传管理




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




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




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




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

财产险部提出,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不得销售吸引眼球的噱头类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没有精算定价基础的单病种产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规销售行为监管力度,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进行通报。


03

严禁设定硬性考核指标

监管部门还特别提出,保险机构要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现代科技手段,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



中介部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疫情期间内严格落实群防群控要求,调整工作方式、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




严厉制止从业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严禁举行晨会、夕会、演说会、宣讲会、培训、推介会等聚集性活动



疫情期间内,不得设定硬性面拜任务和业绩指标



不得以未达到业务考核标准解除代理合同或扣减相关既有固定报酬


04

以下为三部门下发文件的重点内容


人身

险部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


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确保应赔尽赔快赔。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本着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特事特办、务实高效的原则,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出险的客户优先处理,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 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各人身保险公司要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对于个人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官网公告责任扩展相关事宜,且不得因责任扩展。上浮费率,也不得对公告前后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异化的理赔标准;采用团体保险产品扩展责任的,应当采用批单、批注等方式对责任扩展情况予以说明。


丰富产品供给,加大一线人员保障力度。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深入分析消费者真实保险需求,进一步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 赠保险,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对于向医护、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媒体记者等赠送保险的,相关险种可不受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 12号)第二条限制。


强化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销售行为管控,特别是加强营销员管理和网络宣传管理,严禁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严禁利用疫情诱导客户退旧买新,严禁开发设计缺乏定价基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严禁将保险产品扩展责任宣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专属产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规销售行为监管力度,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进行通报。


加强疫情防控,维护稳健经营。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拜访,结合实际调整经营规划,加强现金流预测管理,确保满期给付和理赔资金充足,防范流动性风险。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大对疫情较重地区分支机构、营销队伍和一线服务人员的关心指导和资源倾斜,全力支持其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险服务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人身保险公司可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新单犹豫期回访工作。


做好信息报送,保持联络畅通。


财产险部

《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理赔服务及时到位。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部署,按照银保 监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扎实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要做好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保险理赔服务,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供给。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特别是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的保险服务,主动提供意外伤害、疾病等保险保障。


简化理赔流程,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疫情防控的需要,认真梳理理赔流程,切实简化手续和材料。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客户,确诊后可先行赔付,并减免相关理赔材料;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客户,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缓解企业经营压力。


创新理赔方式,确保理赔服务畅通。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加线上理赔,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理赔的,要做好卫生防护和清洁消毒。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公司自身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有效的理赔方式方法,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扩展责任范围,为疫情防控提供产品供给。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分析已有的保险产品,对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要及时推出有效提供保险供给。此外,可在重疾险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合理开发产品,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不得销售吸引眼球的噱头类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没有精算定价基础的单病种产品。要加强对合作机构、平台、渠道的管理,持续监测其宣传行为,一经发现有渲染炒作的要立即制止并终止与其业务合作。各公司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介部

《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队伍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切实落实防控要求。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实抓好。坚决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督促引导从业人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主动落实好各级政府部署措施。


切实采取防控措施。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重视从业人员自身防控,做好防疫安排。严格落实群防群控要求,调整工作方式、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严厉制止从业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严禁举行晨会、夕会、演说会、宣讲会、培训、推介会等众人活动。引导从业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灵活开展业务活动,抓住团队负责人的管理作用,切实将防控要求和措施落实好。建立从业人员疫情统计报告制度,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采取对应措施。


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示范作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积极发挥从业人员中党员的先锋示范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广大从业人员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积极担当作为,带头做好疫情防控及保险服务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切实督促做好保险服务。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切实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客户的理赔服务工作,要有效发挥从业人员最后一公里服务作用,及时了解理赔需求,采取科学合理方式提示理赔流程,全面传递保险关爱。坚决制止从业人员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的做法和行为。  


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关爱。人民高于一切,生命重于泰山。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爱,积极加强从业人员心理疏导,想方设法为其配备必要防护装备,改善日常工作环境,创新线上展业工具,利用保险手段强化从业人员保障。对身处疫情严重地区的从业人员,既要注重解决实际困难,又要着力做好心理疏导。对疑似或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从业人员,予以道义上的扶助和经济上的援助。


切实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从长远出发,从细微着手,着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就业稳定大局。疫情期间内,不得设定硬性面拜任务和业绩指标,不得以未达到业务考核标准解除代理合同或扣减相关既有固定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