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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财寿险专委会第三次联席会议

来源:【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9-01 12:28:00

日前,为切实加强医保合作,繁荣乐山保险市场,维护保险行业利益,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财寿险专委会第三次联席会议,对包庇不良医风医德的定点医院采取强硬态度和有效措施。

会议原则通过妇《乐山市保险行业推荐定点医院基本条件》,由协会财寿险专业委员会根据《条件》和定点医院实际情况,对所有定点医院进行一次评选推荐,凡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可确定为《乐山市保险行业定点医院》,各保险公司可以保持或建立定点医院关系,凡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各保险公司必须终止定点协议。对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由协会或各保险公司书面提出整改建议。

    附:乐山市保险行业推荐定点医院基本条件

    一、乐山市各保险公司定点医院应加强医保合作,共同倡导建设诚信医院,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快捷医疗服务。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自录的规定依法提供医疗服务。

    三、对伤病员就诊情况及医疗过程记载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各保险公司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取得投保人授权,定点医院应提供病史资料,出院证、处方、医嘱单、诊疗报告、检查化验报告,住院发票,死亡证明,药品费用清单等原始材料,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任意改变己出具的证明材料,更不得出具伪证或与病史资料相矛盾的证明。

    四、伤病员出院带药一般为 3---7天,不得开出超时超量带药或与伤病情不符合的药品,不得违背医疗规定和职业道德,医患串通开人情处方或增加不必要的过长的出院休息时间。严格按公费医疗规定不得随意使用自费药品 , 必须使用时应征得有关保险公司同意。

    五、不得发生以下行为,否则除终止定点协议外,并向卫生执法部门举报或追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

    1、协助非被保险人借用被保险人名义诊疗或将其他人员的医疗费用记入被保险人账内;

    2、意延长被保险人的诊疗时间,为被保险人制造假病历及其他索赔手续。

    3、开具均被保险人伤病无关的药品,进行无指证的各种检查和不合理的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