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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魏羽弘就调整成都新车集中承保模式答记者问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3-31 16:20:00

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模式将从2004年4月1日起进行新的调整。保险机构可以在《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约定的三种模式中进行自主选择,这三种模式是:一、新车保险投保核保签单收费集中在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内完成;二、投保核保在营业机构或代理机构完成,签单收费在中心内完成;三、投保核保签单收费在营业机构或代理机构完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三种模式并举。3月31日,魏羽弘秘书长应媒体要求,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为什么要调整? 

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自2002年10月18日实行了集中承保,其方式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相互达成的有关多边协议实施“双集中”,首先由保险公司将全部新车保险业务集中到经四川省保监局批准设立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然后将所有营销部集中在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这种 “双集中”模式,通过对保单和保费的集中管控,既有效遏制了恶性竞争,从新车保险的源头治理车险市场秩序又为投保人提供了与新车上牌链接的规范透明、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具有管控车险经营风险、改革车险承保模式的创新意义。但进入2004年后,经营车险的市场主体从过去的五家增加到十家,新老机构的经营策略存在差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3月1日起,原成都市新车保险协议正式废止,取消了份额管控,新车保险营销部实现了实体化经营。以份额管控为基础的“双集中”模式有必要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主动调整和继续创新,以主动适应车险市场的新形势和主动适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保险机构必须依法承保强制保险的规定。

2、这次调整是否意味着“全面放开回到过去”?  

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具有新的起点。这次调整后,可能有多数保险公司会选择第三种模式或组合模式,但根据集中行业多数意见形成的方案,这次调整是有计划、有条件的有序调整,而不是放任自流的无序放开。

(一)新车集中承保由分公司组织实施,建立以分公司为单位的新车集中承保新模式。各分公司由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营销部)统筹管理成都地区全辖新车保险业务,建立本公司成都地区全辖新车保险业务管理与代理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新车保险行业自律规则与标准,对新车保险业务和代理手续费支付进行专项统计。

(二)新车保险投保核保签单收费由分公司自行组织运行。  

新车保险投保核保可延伸到成都地区所有营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机构。  

签单收费是由分公司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集中办理、在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内办理还是延伸到营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办理,由分公司自主决定。但营业机构和代理机构必须依照监管规定、行业自律与公司内控管理规定,在分公司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统筹管理下办理。延伸签单机构应在协会备案。 

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指能够遵守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和代理合同、执行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等保险代理自律规则、具备必要信息技术条件向四川省保监局履行“远程签单”报备手续和依法合规从事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 

(三)实行级差代理手续费。《成都地区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增加“代理公司”一类,半代理上限为6%,全代理上限为12%。保险机构对兼业代理的支付标准上限为半代理4%、全代理8%。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公司对个人的支付标准上限为半代理4%、全代理8%。

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公司应建立代理手续费收付台账,对个人支付应逐笔登记。超过行业标准支付的或未建立前述台账的,由保险机构或保险代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调整后如何管控风险?

这次调整后,将有系列措施要求和帮助保险机构管控新车承保风险。第一、四川省保监局印发了《成都市新车保险监管报表》,要求各财险分公司必须按月据实填报业务情况与代理手续费支付情况。第二、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新设了自律检查科,将正常开展车险自律检查和违约处理。第三、公司将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按监管要求、行业自律要求和公司内控要求建立单独的新车保险风险管控制度。各公司的“车险信息管理系统”也将从信息技术上起到风险管控作用。第四、实行级差代理手续费和启动保险代理自律机制建设,以及整顿非法代理等措施,将从强化代理合同管理和代理行为自律等方面对新车保险风险管控起到促进作用。同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和引导群众参与,结合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能够帮助保险机构管控车险经营风险。

4、会不会引发新一轮恶性竞争?

应该不会。但02年9月以前高返还到达40—50%的恶性竞争记忆犹新,教训深刻而惨痛,业内外和媒体的担忧不无道理。但仔细观察现在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应该得出内外环境不支持恶性竞争的结论。第一、监管政策不支持。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在赋予保险公司以更多的保险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严格了偿付能力监管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国家不会允许因恶性竞争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和国家税源流失。四川省保监局将“弄虚作假”和“欺诈误导”作为监管红线。如保险机构不据实填报新车保险监管报表,在代理手续费支付比例、方式、来源、对象上弄虚作假,将被依法查处。第二、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与财务制度不支持。03年1月1日后开始的车险改革使车险费率较02年平均下降25%,违规超作的空间已被大幅压缩;多数保险公司(尤其上市公司)执行的是以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会计制度,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分红,因此公司的经营必须要有效益。所以保险机构能够投入竞争的“点子”有限,一般不会陷入非理性的恶性竞争。第三、不断强化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支持。中国保监会颁行的《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指导意见》中对行业自律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对保险机构违背行业自律公约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方式明确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省保协也将吸取过去的教训,接受省保监局和保险行业的批评,采取有力措施,做到自律公约执行逗硬,让违约者付出失信成本。第四、人民群众不支持。经过过去一年多关于车险市场秩序与治理整顿目的、意义、方式的争论与思考,更随着投保人数量的急剧增加和车险“社会管理”功能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不断扩大,广大企业和群众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始关注车险问题。在宣传和舆论导向的作用下,广大企业和群众终究会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买车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风险保障,而这必须建立在保险公司有充足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即保险公司始终有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能力,被保险人最终能得到足额的赔款,这才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高返还恶性竞争削弱的是恰恰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损害的必然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保险公司支付“高返还”不是用自有资产,而是用投保人交付的保费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来支付。因此恶性竞争的“买单人”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作为保险市场弱势群体的投保人自己。也可以说,只有当广大人民群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反对恶性竞争时,保险市场秩序才会真正建立。

5、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命运如何?

这次调整使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从过去陷入份额管理和业务协调中解脱出来,今后将按市场化原则和供求关系进行功能重构。一是所有财险分公司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仍然保留营业柜台,开展直销业务,继续让愿意选择到中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而过去一年多的实践,许多群众已经体验到了一站式服务节省时间成本和明白放心买车险的好处。市场已经产生了的需求将决定保险机构应当提供适应需求的供给。二是将承担协助法定保险实施的任务。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配合宣传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协作机制。三是有可能向真正意义的兼容产寿险产品的完全按超市化原理设计与运行的保险专业市场过渡。四是仍在发挥对新车保险的源头治理与风险管控作用。省保协下属的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与车险专业委员会合署办公,职能将转换到以下方面:(一)对全市新车保险集中承保进行行业自律管控,建立成都市新车保险风险防范与约束机制。(二)对新车保单逐笔登记,按四川省保监局和行业自律规则要求,对全市新车保险业务与新车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进行统计,向保监局报送汇总月报表并作必要文字说明。(三)与成都市公安交管局及市车管所开展宣传与信息合作,实现交通安全管理信息(事故与违章)与保险车辆出险理赔相关信息的机动车辆风险信息共享与数据库的建立。(四)与车险专业委员会合署办公,严格执行车险自律公约和相关自律规则,正常开展车险自律检查和违约处理。(五)向客户和中心内各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创造维护公平交易环境,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六)收集、分析、研究车险市场动态,向政府部门和协会及会员反映情况和提出有关建议。完成四川省保监局、协会交办事项与会员单位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