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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保险消费者维权知识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3-11 14:27:00
保险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权益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一般权利:
1、安全保障权。《权益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权益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权益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权益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权利:
1、获取保险凭证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知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部分保险费或保险单现金价值。
4、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该权利的时限为二年。保险人应对该类请求及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收回部分保险费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6、终止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7、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8、同意保单转让或者质押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9、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权或者变更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视情况承担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或者不退还保险费。
3、通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通知的范围包括: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重复保险的。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抢救期间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5、提供索赔证明资料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7、施救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8、协助代位追偿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购买保险时的注意事项
一、一般注意事项:
1、合理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了解各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及信誉程度。选择代理人时,应选择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展业证》的合法保险代理人。
2、了解保险内容条款。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要求业务员对所推荐或您选择的保险产品的条款作详细的说明,尤其是关系您的权利的限制权利条款和增加义务条款更要仔细询问,务必“明明白白买保险”。如保险费率及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索赔程序、退保规定等。
3、合理计划、购买保险。在作出购买保险产品的决定前,要审慎评估自己对保障的真实需求和交费能力,尤其是购买长期保险后的持续交费能力。不要一时冲动购买自己并无风险保障需求的险种或缺乏持续交费能力的险种,以免今后因故退保时产生退保损失,或引发合同纠纷。
4、保险费的计算。消费者应当了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规定和方式。消费者对于保险费计算如果有疑问,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人进行解释。
5、索要税务局监制的收据和保险公司的正式保单。交付保险费时,注意索要保险公司出具的统一收据并妥善保管,不要轻意相信和接受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借条、收条等。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您务必要拿到保险公司签发的正式保单;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则应将所收保费全部退还给您。获取暂收收据或暂保单的,一定要求保险公司尽快换取正式保险单证。
6、仔细审阅投保单并亲自签名。填写投保单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分别签名。由保险营销人员协助填写的投保单,必须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经逐项审核无误后,您才能签名确认。凡他人代签名的投保单及保险合同一律无效。
二、特殊注意事项:
(一)购买机动车保险特别注意事项:
1、险种组合合理。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根据自己可能发生的风险,合理选择投保车身损失险和其它附加险。
2、保险费的计算。消费者应当关注其费率是否与保监会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的费率一致,了解费率优惠规定和无赔款优待的规定。对照前述规定了解自己是否符合优惠与优待条件和核对经优惠和优待折扣后的保险费计算是否准确。
(二)购买航意险特别注意事项:
1、从2003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必须使用电脑联网方式销售保单。消费者在购买航意险时要索取电脑出单的保险单。
2、消费者应到机场或者具有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航意险代理点或者保险公司销售点购买航意险保单,购买时请注意认清航意险保单的真伪,并请注意购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或者哪几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保单,必要时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联系核实保单的真伪和是否实行电脑联网。
(三)购买人寿保险特别注意事项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隐瞒身体健康状况或既往病史等情况,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还有权不退还保费。
2、不要代签名。无论是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变更申请书,还是其他有关文件,都要认真阅读、认真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分别亲自签名,不要随意由他人(包括保险营销人员)代签,以免无效合同。
3、对于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消费者应重点了解该类产品投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关系、投资帐户的情况、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情况、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风险、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
4、对于万能保险产品,消费者应全面了解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费用扣除情况、风险保费扣除情况、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等的变动情况、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消费者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后,还应掌握自己的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5、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消费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保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多少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投保人要注意防止保险诈骗
一、不要轻信对保单支付高额利息的承诺
目前,保监会规定寿险保单(包括含有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因此,投保人对那些宣传保单利率超过年复利2.5%的,不能轻信,应当先核实此险种是否经过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一旦发现以保险公司名义许诺高息、非法集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二、注意核实对方的合法身份
(一)投保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可要求对方经办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并向保险公司核实。在办理投保过程中,应尽量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签订协议、缴纳保费、领取保单和保费发票,并应注意查验营业场所是否具有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投保个人保险的,如对方是保险公司在编工作人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和身份证,如对方是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营销员,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保险公司颁发的展业证书以及身份证,必要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核实其身份。
三、确认投保单、保险单的真实性,以及确认保单条款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并且与销售人员的宣传相一致
投保单、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统一编号印制的重要单证,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查证其真伪。收到保险单后,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条件、退保现金价值、投资收益、分红政策等重要内容,确认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要求,是否与销售人员的宣传相一致,必要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询问核实。
四、确保安全缴纳保费
投保人应尽量选择到保险公司柜台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费,并妥善保管经保险公司统一编号并加盖保险公司收款专用章的保费发票。投保人选择通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收保费的,应当在缴费同时索要保费发票或临时收据,若只取得临时收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换领正式发票。
对于上述问题,投保人如有疑问,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查询。如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借保险名义进行欺诈的,应当及时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