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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知识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3-11 14:25:00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一些保险消费者有“投保容易索赔难”的感觉,这可能是对保险理赔的误解。“索赔难”的原因很多,其中对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不了解是重要原因。如果了解了索赔程序,按照一定的索赔步骤进行索赔,保险索赔其实是很容易的。

一、及时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多为七天),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先采用电话报案,然后再到保险公司填写报案表。

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

报案时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等事项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接受并协助保险公司查勘检验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构)勘察保险事故,检验受损的保险标的,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在索赔时效内及时提出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五年(人寿保险)内或者二年(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提出索赔;如果不及时索赔,将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难度,从而不能及时理赔;如果超过索赔时效才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将依法不再赔付。

提供索赔证明资料

索赔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在保险条款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应当按照条款规定提供。索赔证明资料因险种而异,一般包括保险事故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保险合同、保险交费凭证等。

五、领取保险金

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赔付金额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将在10日内支付保险金。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而导致的分歧或纠纷。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合同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会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以及上述主体与第三人之间。保险合同争议反映的问题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形式: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一、协商
  指合同争议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协商方式不但能迅速化解矛盾,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信任,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双方的继续合作。

二、调解

投保方在和保险公司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由第三方居间调解以求解决。目前,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向合同争议当事人提供无偿的调解服务,保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范围内公正调解。

申请调解保险纠纷时,应当填写保险纠纷调解申请书。行业协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将仔细研究案情,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调解方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极沟通,并提出调解意见。如果双方接受调解意见,则达成调解协议,由协会制作调解书。

三、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仲裁具有仲裁员素质高、
程序简易、成本低、保密性强的特点,而且实行一裁终决制,是快速解决保险争议的有效方式。

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目前。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设有成都仲裁委员会第二咨询联络处,可以为保险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诉讼
  保险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裁决的办法来解决争议。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法院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制作判决书。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二审判决仍不服的,可以再申诉和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