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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2025年6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5-28
- 3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实习生招收启事 05-12
- 4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五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4-29
- 5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四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3-26
- 6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三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2-25
- 7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二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1-26
- 8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评标会议评标结果公示 11-22
- 9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比选结果公示 11-18
- 10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的公告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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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诚信要求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3-09 16:00:0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诚信内容的有关条款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保险公司向保险消费者提供诚信服务的要求 (一)要诚信说明合同内容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特别提示。 (二)要及时签发保险单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不得故意拖延出具保险单。 (三)要对客户保密 保险公司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要诚信服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向客户作出的承诺进行服务,服务承诺要兑现,服务要及时。 (五)要诚信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如数赔付保险金,不得故意不赔、少赔或滥赔,也不得拖延赔付。 (六)不得强制保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七)不得劝诱退保 保险公司不得以抢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不得虚假宣传 1、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保险公司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对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的宣传。 3、保险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 (九)不得披露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和保险消费者披露的信息要真实,不得披露虚假信息进行误导。 (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扣或者其他利益; 三、对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要求 (一)对保险公司的诚信 1、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2、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3、遵守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按照规定领取、使用和及时交回保险单证;按照约定比例领取保险代理手续费,不得超过国家政策许可向保险公司强索超标准的代理手续费。 4、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5、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6、不得有其它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行为。 (二)对保险消费者的诚信 1、不得非法代理,必须要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展业证书》,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人主体资格。 3、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9、不得泄露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知悉的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10、不得有其它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四、对保险消费者的诚信要求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对投保单以及健康证明书、重要事项告知书、批单、产品说明书等有关单证进行仔细阅读,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些单证上所询问的事项和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补充询问的事项。 (二)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1、不得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危险、故意带病投保和不如实告知。 2、不得与保险公司业务员或者保险中介人恶意串通欺诈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5、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自律规范 (2002年6月28日四川省首届保险代理人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公平竞争” 原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保险代理行为中遵守自律规范。 2、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信誉。 3、信守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区域、险种范围内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4、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合法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5、只能为《展业证》载明的被代理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为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6、不得伪造、涂改保险单证或打白条收取保险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保险费与保险金。 7、遵守自愿原则,不得借助其它机构的优势地位强迫客户投保或强制客户接受与核保核赔程序要求无关的指定服务。 8、不得以给予手续费回扣(回佣)、承诺保险合同之外的其它利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投保。对已由一家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得以诱使客户提前签单、退保再签单、倒签单等形式争揽业务。 9、严格尊重客户隐私权,对客户的信息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10、保险计划书的格式及要素应符合被代理公司的规范要求,内容应符合险种条款的规定。在保险计划书中不得有无条款依据的虚假描述,不得随意确定投资与分红保单的收益率。如客户要求预测收益率,应明确告知客户其预测收益率和本公司该险种上年度实际保单收益率均仅供参考,且预测保单收益率只能以本公司该险种上年实际收益率为参考,应明确说明该计划书所预测收益率为假设。 11、对限制与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保险条款,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与费率、宽限期、退保处理与现金价值、投连险保费分配比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主要义务等,应明确作出解释性说明。 12、对保险要约程序所要求的或投保单载明的必须询问的事项,应依照程序逐一询问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切实履行法定说明(包括重要内容的口头提示与解释)和询问与告知义务后,应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工作。 13、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客户进行误导。不得以随意预测保单收益率;夸大保险功能;超出保险责任范围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的虚假承诺;隐瞒、回避责任免除、宽限期、退保处理与现金价值及投连险保费分配比例和其它违法违规手段诱导客户投保。 14、不得任意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将同业公司受到处罚或仲裁、诉讼事项或将本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险种设计、手续费比例等与其他公司进行比较性宣传。 15、不得私印名片或在名片上滥印职务与广告语。名片职务称谓应符合被代理公司名片管理规定,名片广告语不得超出保险代理合同规定范围。 16、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转让《资格证》和《展业证》。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
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2、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不得挪用、侵占保险费。
7、不得向客户夸大保险责任、保险收益、保险赔偿等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8、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健康声明书、保险单送达回执等保险单证上签名。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