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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2-21 09:53:00

各财产险会员单位、各保险代理公司:

   《成都地区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已于2004年2月19日经本会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理手续费的支付对象:

    1、办理保险代理许可证并与保险人签订了车险代理合同取得其授权的保险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

    2、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在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核发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的代理人员。

    二、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来源:在代理手续费科目中列支,并建立与保单相对应的代理手续费台账。

    三、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方式:

    1、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保险公司核发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应得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可以现金支付,但必须在手续费台账上登记姓名、展业证号、身份证号备查。

    3、保险代理公司核发展业证书的人员的代理手续费,由该代理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不得支付。

    四、代理手续费标准的确定原则:

(一)新车保险。全市新车集中承保,各承保公司已通过其“车险费率调整系数”对客户上门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优惠,同时又考虑到新车承保前期的投保、核保环节确有部分代理行为,其代理手续费按半代理确定,即按财政部规定比例8%×50%确定。   

(二)续保车按财政部规定比例8%确定。

(三)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均为实际支付比例的上限向各类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在该标准上限内自行制订和掌握使用。

    五、保险公司超过本行业标准支付或以费用补贴等形式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决议

第五十四号

2004年2月18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届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届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会议对车险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进行了审议。理事会认为该标准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的规定,符合本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的约定和适应规范车险代理与创新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的要求。理事会一致决定:

一、《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自2004年3月1日起在成都地区实施。代理手续费上限包括费用补贴。

省内其它市的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可由该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

二、保险公司支付和保险代理人领取新车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条件按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号决议办理。

三、《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为本会行业自律规则。保险机构违反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支付或变相支付高于该标准上限的,即为违约支付高返还,应依照《机动车辆自律公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成都地区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

新车保险(半代理)

代理手续费比例上限

续保车(全代理)

代理手续费比例上限

         4%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