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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决议第五十号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2-20 15:15:00

2004年1月14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车险市场秩序进行了研究分析,一致认为目前的车险市场秩序相对平稳,但存在违约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为防止车险局势向恶性竞争转变,维护国家、行业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理事会一致决议:

一、所有财产险会员和从业人员都应吸取过去恶性竞争造成行业和机构车险风险管理失控和偿付能力被削弱、国家税源流失、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历史教训,应树立依法合规经营和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的观念,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和承担会员法定义务,以诚信为基础共同维护车险市场秩序。

二、成都市新车保险继续实行集中承保。各财产险会员单位成都地区的新车保险业务集中在所属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办理;所有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集中在市车管所内的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承保新车保险业务;新车保险单证由该中心协调服务机构集中管理;新车保费集中进入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保费结算账户。

三、改革新车保险行业自律机制。

(一)结合法定保险实施和市场秩序维护,遵循投保人权利优先原则,研究制订份额管理的新办法,责成车险专业委员会提出方案交新车保险委员会审议。

(二)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实现实体化并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承保业务;

(三)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改组为成都新车保险集中承保协调管理部,与车险专业委员会合署办公或与车险专业委员会合并为车险工作部,名称待征求成都保监办意见后确定;性质为协会内设机构。在新车保险委员会领导下和协会秘书长协调下向进驻成都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各单位提供各类必需的或约定的公共管理服务,和履行《车险自律公约》、《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管理办法》、《车险自律检查办法》所赋予的执行义务。

(四)制订《成都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管理办法》。凡自愿书面承诺遵守该办法的本会财产险会员可在中心内设立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凡不能信守承诺遵守章程的机构应依一定程序退出中心,也可自愿退出中心。

(五)建立能够执行的失信惩戒机制,实现车险自律检查及违约处理正常化。建立违约保证金制度,进入中心的单位每家交存违约保证金5万元。

(六)研究制定新车保险相同险种的行业指导费率,报成都保监办备案批复同意后实施。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现行新车费率应向行业指导费率靠拢,向各自总公司办理的相关程序由各分公司自行办理。

四、研究制订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区别新车与续保车、部分代理与全代理、专业代理与兼业代理的不同情形制订车险代理手续费分档比例,所有车险经营机构应自觉遵守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

五、配套建立车险代理自律机制。保险机构应加强车险代理合同管理,车险代理人应依法合规开展车险代理业务,双方应信守代理合同约定义务和遵守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并建立失信违约代理惩戒机制。

六、研究制定新车保险代理行业管理办法。有条件、分阶段有序开放新车代理。在新车保险代理办法实施的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前的过渡期内,《成都市新车保险协议》仍然有效。

重新开放新车保险代理权的条件是:1、具备主体资格条件。取得保险代理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合法保险代理机构,具备协助投保与申请核保的信息技术设备条件;2、遵守自律规则。签署《车险代理自律公约》,服从被代理人管理,执行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3、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进行指定交易,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七、本决议所涉及的应草拟或审议的行业自律文件,责成秘书长牵头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尽快草拟,不迟于2004年2月份提交理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