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 1 四川省保险学会关于2024年度科研课题成果结项验收结果的公示 06-05
- 2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2025年6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5-28
- 3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实习生招收启事 05-12
- 4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五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4-29
- 5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四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3-26
- 6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三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2-25
- 7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五年二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1-26
- 8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评标会议评标结果公示 11-22
- 9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比选结果公示 11-18
- 10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的公告 11-08
![]() |
028-86759371 证书咨询电话 |
首页 >> 行业动态 >> 业界动态
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2-20 15:28:00
各财产险会员单位:
《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2月18日经本会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凡自愿进入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开展新车保险集中承保业务的本会会员,应当遵守《办法》及其附件和相关行业自律规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进入手续。具体办理事宜,请与本会成都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联系。《自愿加入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承诺书》应送本会和四川省保险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决议
第五十三号
(2004年2月18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届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届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会议对车险专业委员会提交的《成都市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一致认为,该办法总结了2002年10月以来成都市实行新车集中承保的经验,具有改革创新的意义,符合理事会第五十号决议的精神,既维护了新车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结合了维护新车保险市场秩序、防范新车保险经营风险和规范新车保险经营行为的实际。理事会一致决定:
一、审议通过《成都市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在成都市实施,原《成都市新车保险协议》及新车保险相关行业自律文件同时废止。
二、《成都市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管理办法》附件二约定的“分散投保、核保,集中签单、收费模式”暂限于按揭车保险业务。今后结合保险代理自律机制建设进程和法定强制保险实施,再相机实施。
三、《成都市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管理办法》为本会行业自律规则,违背该办法的,应依照《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和该办法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决议
第五十五号
(2004年2月18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届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届理事会(财产险会员)第十次会议对秘书处提交的改革新车保险管理体制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理事会认为,结合成都市新车保险承保模式创新要求,有必要创新成都市新车保险管理模式,简化结构提高效率。理事会一致决定:
一、设立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为本会办事机构,按《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方式开展工作。
二、撤销成都市新车保险委员会,其决策职能移交本会理事会,其技术职能移交车险专业委员会和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任命戴善昌为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主任,同时免去戴善昌原任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主任职务。
四、协调管理部自2004年3月1日起履行职能,原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同时撤销,其债权、债务由协调管理部承担。现设于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内的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是供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自主办理新车保险业务的场所。
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8 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会员理事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车险服务,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成都地区车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有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要求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成都市财产保险行业协商一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各财产保险经营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经四川省保监局备案同意,联合组建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的专业市场——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简称中心)。
第三条 中心设在成都市新车上牌登记窗口附近,旨在与有关行业和部门的服务窗口连接,共同配合向客户(车主)提供配套、方便、快捷、规范的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都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成员公司)经四川省保监局批准,设立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简称各营销部),为该分公司集中承保新车的经营实体。各营销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中心经营场所挂牌服务,自主经营。
各成员公司对其营销部的经营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成都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的一致委托,设立并向中心派驻成都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简称协管部),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和车险专业委员会的配合下及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宗旨为贯彻执行国家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保监会及四川保监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向进入中心的各营销部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保险自律规则,保障国家、保险行业和投保人利益。
第六条 协管部的工作人员由协会招聘或向各成员公司借调或聘用,中心协管部的管理人员由协会聘任,按协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协管部的基本任务:
(一)自律服务。根据有关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营销部的经营行为进行自律、协调、检查和监督;执行有关行业标准;配合车险专业委员会对违约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防范车险经营风险,创建金融安全区。
(二)维权服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保障保费及时足额安全入账,促进各成员公司增收增效,维护国家、保险行业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资讯服务。向各成员公司及其营销部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建立新车承保数据库,实现有关车险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车险服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向投保人提供导购咨询,搜集和反馈客户信息。
(四)协调服务。为各营销部的保险单证、备用金清算账户、劳动用工等提供协调管理服务;协助保险当事人联系保险公估、仲裁、追偿、诉讼等服务,接受新车保险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保险合同纠纷;协调进入中心的各成员公司及其营销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向有关部门或协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五)宣传服务。通过中心窗口优质、高效、规范、诚信的超市化服务,展示财产保险行业形象和企业文化,实施中国保监会及四川省保监局和协会有关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规定,配合各成员公司和有关部门开展保险产品宣传、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公益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 协商办事规则。
(一)建立各营销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草拟提交理事会的文件草案,协商研究解决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的具体事务,制订执行理事会有关新车保险的决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实施计划,监督协管部的工作。
(二)会议通知、议案应提前两日送达各成员公司有关负责人,各成员公司应按通知要求指派相关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应向会议提出正式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或无故缺席的,视同对会议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各成员公司参会人员在会议上所陈述的立场、观点、意见均视为该成员公司的立场、观点、意见。联席会议由协管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召开联席会议时,协会相关部门可相关人员参加,可邀请四川省保监局派员到会现场办公进行指导。
(三)议事规则依照协会《议事规则》。
(四)联席会议的决定,由协管部组织实施。
第三章 进入与退出
第九条 凡依法获准在成都市开业的并加入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会员的财产保险分公司,签署《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送达《进入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承诺书》,分摊前期建设费用并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其依法设立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即可进入中心。
前述书面承诺书一式三份,分送四川省保监局、协会和自留一份备查。
协管部应会同新成员,及时安排营业柜台,做好该营销部所需的各项安排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十条 进入中心成员要求退出时,应提前十五日向协会书面提交退出请求,说明退出原因。经各营销部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评估由此产生的应由该成员承担的损失,并结清有关债权债务后,方可正式退出。协管部对退出者作撤柜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约严重又不能整改的,经一家协会会员提议,协会财产险会员理事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即可作出请其退出的决议。决议应具体说明违约的事实,并向四川省保险监督局报备。当事人可以提出向协会理事会申诉,经理事会复议并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议的决定后,由协管部按该决定执行。
第四章 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自律规则
第十二条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成都地区所有新车(含保证保险和非保证保险的按揭新车,下同)承保业务,一律集中在该分公司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办理,各营销部的承保业务一律集中在中心或其延伸服务场所内办理,新车承保业务一律使用各成员公司新车营销部的保险单证,一律通过各成员公司新车营销部在约定银行开设的保费收入账户收取新车承保保费。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中心及其延伸服务场所外(简称场外)办理或委托代理新车保险的签单、收费和加保业务。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理网点不得在其批准的营业范围和营业地点外开展新车保险的投保、核保业务。
第十三条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场外办理或委托代理新车保险的投保、核保业务时,必须充分尊重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禁通过欺骗、蒙蔽、误导、指定、强制或允诺回扣、低于各营销部公示费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业务。
第十四条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和代理人员不得在中心场所内及场所附近对客户进行各公司产品之间的比较性宣传,不得以任何手段争抢已在其他公司投保的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强迫、误导、干扰客户行使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自主选择商业性车险产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单独的与保单相对应的新车保险代理手续费台帐,每笔代理手续费比例不得突破行业标准该笔业务对应档次上限。代理手续费的支付对象必须是合法的保险代理人,对代理机构的手续费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禁止向代理人实行任何形式的费用包干或赔款包干手段招揽新车业务。
第十六条 协管部负责建立和维护成都地区新车保险的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现象或行为发生。
中心大厅醒目位置应及时、充分地披露有关的资讯信息,公示各成员公司的车险条款、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保障客户应有的知情权、选择权。
中心导购服务人员在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时应持公正立场,不得违背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误导宣传,不得借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各营销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示的条款、费率、业务流程,在统一安排的柜台窗口进行自律规则许可的操作,不得擅离柜台向客户提供违反本岗位职责规定的服务。
各营销部及协管部工作人员不得向客户比较、评价各公司产品优劣,不得向客户推荐、诱导其购买某一公司的车险产品。
第十八条 各营销部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不得违法拒保。协管部应协调监督各营销部依法办理强制保险。
第十九条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到中心代办保险时,应提供其代理人身份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各营销部应按各营销部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制订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单证管理细则》(附件一)、《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业务处理细则》(附件二)、《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财务处理细则》(附件三)和其他行业自律规则的约定,规范新车集中承保的单证管理和业务、财务的操作流程。
第五章 自律检查与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本办法及其附件和对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承诺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公司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各营销部的备用金账户或备用金委托清算账户拨付履约保证金5万元,用于支付当年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支付当年的违约金后的不足部分,各有关成员公司应在五日内补足;剩余部分,在年底返回各成员公司。
第二十三条 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会同协管部依照《车险自律检查办法》组成自律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成员公司履行车险自律公约和本办法约定情况的专项自律检查。
自律检查应遵循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和对被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信息资料严格保密的原则,以在中心出单的所有机构、网点为检查对象,以本期保单号段和上期遗漏或遗留问题保单为检查范围。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机构应当自觉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与检查组充分配合,向检查组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单证资料、电脑签单数据、业务、财务档案等与检查工作有关的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确保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自律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单,应确定为违约保单:
(一)不使用各成员公司新车保险营销部集中委托协管部管理的保险单证承保新车,或不通过各新车保险营销部在约定银行开设的保费收入账户收取新车承保保费的;
(二)除法定强制保险外的其它新车保险业务场外承保或加保的;
(三)委托不具备法定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新车投保、核保的;
(四)向不具备法定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其他费用的;
(五)新车超过行业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机构手续费的;
(六)以费用包干或赔款包干形式变相给予代理人回扣的;
(七)未单独建立新车手续费台帐或手续费台帐不真实、不完整的;
(八)以不正当手段在场内外争抢已在其他公司投保的业务;
(九)违反其他约定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公司新车保费未在其新车保险营销部开户银行账户及时入账、延期拨付备用金、履约保证金或拒付公共服务分摊的费用报账凭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律检查结束后,自律检查小组负责起草检查报告,依照《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本办法和《车险自律检查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报告和违约处理意见一式四份,一份送交违约人,一份留存协管部,另两份本别报四川省保监局和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违约人对违约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应按《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的约定和《车险自律检查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
违约人对违约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按《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违约处理程序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并按协会理事会对该复议的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约人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的计算。
(一)一般违约保单按违约保单保费的80%确定;
(二)严重违约的,按《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的约定处理;
(三)新车保费未在新车营销部开户银行账户及时入账、延期拨付备用金、履约保证金或拒付协管部或各营销部分摊的费用报账凭证,按发生金额的日千分之五确定。
第三十条 违约金从该成员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全部用完时,由该成员于五日内向各营销部的备用金清算账户及时划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
违约金依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全部上缴协会专门账户,用于发展四川保险事业的专项开支。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因客观条件变化需要终止时,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成员公司联署提出书面终止动议,经协会财产险会员理事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进入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进入终止程序后,由协会各成员公司派出代表成立清算组织,在协会协调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协管部应对清算组织的工作给予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终止后的公共财产全部移交协会,归全体财产险会员共同所有。剩余现金按形成期各成员的市场份额比例归还各成员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制订和修改,由协会成都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