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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2-20 15:22:00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于2004年2月18日下午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一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孔高(市人保)、魏星(太平洋产险成都分公司)、黄亚军、徐项(平安保险成都分公司)、杨炜(永安保险成都分公司)、秦源(华泰保险成都分公司)、唐修亚(中华联合保险成都分公司)、程宝庆(天安保险成都分公司)、陈晓燕、潘达一(太平保险成都分公司)、张春立(大地财险成都分公司)和魏羽弘。省人保理事因故请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表郑新列席了会议。四川省保监局财险管理处江海处长到会指导。会议由魏羽弘秘书长主持。会议听取了魏羽弘秘书长关于全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精神的传达,就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集中承保管理办法和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等各会员单位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相关决定。

 

一、关于当前车险市场局势

魏羽弘秘书长介绍了目前四川和成都车险市场的局势呈现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相结合,取得明显成效。四川和成都车险业已连续两年全行业盈利,今后车险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重点,中国保监会和四川保监局将结合车险改革的深入,强化对车险的监管。对此全行业都十分清楚。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号决议提出了今年车险行业自律工作的行动纲领,作为协会办事机构,只能依照第五十号决议安排今年的工作和具体组织贯彻实施。成都新车集中承保将进行再次创新,一系列新的行业自律规则将从三月一日起分阶段实施,如果按照前述势头继续发展,形势将会继续朝好的方面发展,行业和广大被保险人将从中受益。另一方面,目前车险市场局部混乱的现象令人担忧。有的保险机构违规违约支付高额返还,主动挑起新的恶性竞争,为了谋求短期利益不惜牺牲行业利益和本公司的长远利益。如果不加以遏制,局势将会变得更加严重,产生与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共同愿望严重背离的后果。而协会为了准确按照第五十号决议的纲领开展工作,已被迫于2月16日向有关公司发出了立即停止恶性竞争的劝告,希望在2月份的过渡期内,有关公司能够听从劝告,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履行保险机构对监管机关和广大公众的承诺,立即停止恶性竞争,为3月1日开始的《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和《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创造必要条件。

会议认为,要解决车险市场恶性竞争问题,必须要将财险行业的认识统一到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要深入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和吴定富主席的讲话,彻底转变观念,树立风险管控、效益优先、依法合规和服务质量竞争的观念,抛弃单一依赖高返还的低水平粗放式竞争观念。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要学习借鉴上世纪90年代初银行业治理整顿“高息揽储”的经验。只要全行业认识高度统一,措施坚决有力,监管体系严密有效,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车险市场恶性竞争问题。

会议决定四川保险业要团结一致,像2000年8月整顿车险市场秩序一样,咬紧牙关、克服困难,自觉自愿依法合规经营和遵守行业自律规定,按照理事会第五十号决议,坚定不移地实施车险行业自律整顿计划与强化内控制度严格管控风险。与会代表一致表示,只要行业团结,措施得力,就一定能够制止当前出现的恶性竞争,继续保持车险市场秩序持续好转、经营效益不断改善、经营风险有效管控、国家利益和被保险人利益得到维护的良好势头。

二、关于《成都市新车承保集中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办法草案已经三次征求意见和修订,并在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联席会议上逐条作了技术修订。本次会议中,与会单位对该办法表示了赞同,并提出应该制订更为严格的自律检查措施和失信惩罚机制。如果没有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失信惩戒机制配套,失信违约者就可以不顾信义为所欲为不受惩罚,制订再多的自律规则也不起作用。因此必须让失信者付出失信成本,让违规者付出违规成本。保监局江海处长提出,希望协会对在经营中违约的单位严格按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其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的,移交保监局办理,而且违约处理与违规处罚互不替代。通过讨论,各会员单位认为该办法总结了2002年10月以来成都市实行新车集中承保的经验,具有改革创新的意义,符合理事会第五十号决议的精神,既维护了新车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又结合了维护新车保险市场秩序、防范新车保险经营风险和规范新车保险经营的实际。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理事会第五十三号决议。

 

三、关于《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的议案

该标准已经在业务、技术层面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并达成了行业共识。制订并实施这个行业标准对规范车险代理行为、加强代理合同管理,将保险竞争从单纯依赖高返还恶性价格竞争导向服务质量竞争,具有现实作用。在本议案的讨论中,与会单位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手续费标准的制订上面。代表们认为,首先需要明确手续费的概念问题,应该制止一切不合法的、变相支付的手续费;其次手续费应该相对稳定、具备实际操作性,并尽量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新车保险依照各公司的协议,目前属于直销业务,不应支付代理手续费,目前有的机构支付甚至高额支付属于违约行为。但考虑到新车保险的确存在代理人协助投保的需求,应按半代理对待,公正处理这一引起各方争议的问题,今后凡符合理事会第五十号决议规定的三个基本条件的,可按行业标准支付新车保险代理手续费。通过讨论,会员单位一致认为,该标准符合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的规定,符合本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的约定和适应规范车险代理与创新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的要求,同意按照新车和旧车两个标准制订代理手续费上限,并表示将严格执行该决议,以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理事会第五十四号决议。

 

四、关于新车保险体制的改革

本次会议对秘书处提交的改革新车保险管理体制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理事会认为,目前关于车险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重叠、机构重复、关系不清,结合成都市新车保险承保模式创新要求有必要创新成都市新车保险管理模式,简化结构、提高效率。理事会决定,撤销成都市新车保险委员会,其决策职能移交理事会,其技术职能移交车险专业委员会和各营销部负责人联系会议。撤销具有实体特征的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设立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为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提供公共服务。今后设在市车管所的新车保险中心,只是供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开展新车保险集中承保业务的场所。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理事会第五十五号决议。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