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通知公告
- 1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评标会议评标结果公示 11-22
- 2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比选结果公示 11-18
- 3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的公告 11-08
- 4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商招标公告 11-07
- 5 四川省保险学会报告类、成果类、课题类等综合性资料设计印刷服务商采购比选结果公示 10-25
- 6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10-24
- 7 四川省保险学会关于报告类、成果类、课题类等综合性资料设计印刷服务商采购的公告 10-14
- 8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十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9-26
- 9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九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8-27
- 10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八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7-26
028-86759371 证书咨询电话 |
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规章
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作者:【sciaadmin】 发布时间:2015-01-13 15:26:38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行业社团组织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4年,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对规范保险社团组织建设,促进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形势日新月异,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各方对行业社团组织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行业社团组织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辅助管理、自律和服务职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国务院的有关精神,结合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现将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中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原则,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社团组织自身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和机制,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 二、性质宗旨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三、社团定位 (一)行业社团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管理境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保险业社团组织,对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中国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地方性保险社团组织进行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应积极培育和扶持保险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将社团组织发展纳入行业整体发展规划,努力实现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保险业各级社团组织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二)保险业社团组织之间的关系。全国、省、地市保险社团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省、地市保险社团组织应积极参加全国保险社团组织的有关活动,并认真履行会员职责。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严格按照社团组织章程行事,涉及具体事项时,加强协调沟通。 (三)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可根据当地保险发展需求,逐步成立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并可作为会员加入各省保险行业协会,依照其章程和规定,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保监会派出机构要坚持以需要为原则统筹并加强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建设。 四、社团职责 (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1、自律方面。一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二是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四是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是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2、服务方面。一是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五是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六是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七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八是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九是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学会。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1、研究方面。一是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二是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献言献策,可参与研究保险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工作。三是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四是促进保险业与国内外其他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五是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 2、服务方面。一是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二是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三是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四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五是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机构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决策机制,规范日常管理,实践社团组织宗旨。 (一)组织体系。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如下: 1、会员代表大会。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社团组织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为保证社团组织重大决策通畅,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3、专业委员会。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学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设立专业委员会。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社团组织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社团组织秘书处办理。 4、秘书处。秘书处是行业社团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实现专职化,逐步取消企业派驻工作人员制度。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上述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机制,以及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资格条件由社团组织自行制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人员管理。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基本条件,可参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行制定。 1、会长。保险行业社团组织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或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社团组织职务,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社团组织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应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工作,并符合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的主要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提交社团组织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聘任、聘用社团组织各类专职人员;签发社团组织重要文件和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秘书长。秘书长为社团组织专职职位,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具体职责由社团组织章程制定。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因故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3、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社团组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并逐步实现职业化。应注重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年龄结构,争取建设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以年富力强人员为主的社团组织队伍,保证社团组织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 六、会员管理 随着市场主体种类和数量的增多,入会需求不断增加,为加强会员管理,鼓励社团组织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入协会,以体现自律意愿,提出服务需求。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法人与分支机构分类,分别加入全国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即法人总公司应加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省市分公司应加入当地省、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保证地方行业协会发挥自律职能,加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总公司设在地方的单位会员,应积极支持地方行业协会的工作。 保险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保险业经营性机构以及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教育单位及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社团组织事项的表决权,有权参与社团组织活动,并优先获得社团组织服务。会员应大力支持社团组织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事项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社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省保险业社团组织应自动加入全国保险业社团组织,地市保险业社团组织应自动加入省保险业社团组织,成为其特别会员。 七、经费管理 保险业社团组织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其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一)合理确定社团组织经费额度。社团组织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二)健全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社团组织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会员业务规模、机构数量确定收取比例,可以参考监管收费办法拟定。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入社团组织章程或单独制定。社团组织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社团组织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进行财务审计;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应对在社团组织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大型活动经费。社团组织经费充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应从社团组织会费中列支。社团组织经费不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 (四)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社团组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社团组织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五)工资及福利。社团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社团组织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本指导意见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4〕17号)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