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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系列之三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09-11-04 10:43:00

新《保险法》十一实施 详解与你相关的四大变化

101开始,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和旧法相比,新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我们特别为听众来解读相关法律条款的变化。

1、二手车过户后保险跟着车辆走

以前,买了二手车,因为没有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二手车主碰到这样的事情往往只好自认倒霉,谁让自己疏忽大意呢。101日起,你不会有这种烦恼了,只要车子过了户,不论你是否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这辆车都可以继续享受保险服务。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有效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简单举个例子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新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受害方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出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索赔的过程异常艰难,肇事方推诿敷衍,一笔赔偿金拖欠几个月是常事。不过,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解读——这两款规定是新增加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同时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今后买车险可能会更便宜

目前国内涉及车损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按实际价值协商,但保险公司普遍实施的都是“新车购置价”方式,即无论新车还是旧车,不论哪种车型,只要投保,保费都要根据当下购置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进行确定。不过,今后车损险的定价方式可能会明确规定以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这将直接带来保险费用的降低。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解读——为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于8月份下发《财产险产品修订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车险的定价方式改为“按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或协商确定”。

这份《指导意见》一旦实施,车险保户将受益颇多,为保费下调打开空间。比如,一辆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折旧价为7万元,那么车主可以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

不过,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可能会因为新规的实施受到一定影响,所以目前对这一规定的争议比较大。有保险业内人士提出,如果车损险按照折旧后的车价进行承保,那么一旦出险,赔偿的零配件是否能用二手配件来代替全新配件呢。

4、免责条款必须明示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写了一大篇,大多数客户根本就没有仔细阅读过;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拉到客户,会故意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客户,导致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在新的《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这种行为管束得将更加严格,对于免责条款,要求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

法律条文——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免责条款必须明示,这在以前的《保险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但如何明示没有具体说,导致有些保险公司在操作中比较随意,给日后理赔带来很多隐患。新《保险法》则增加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比如,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

(杭州网-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