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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

来源:【北京商报】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4 11:21:00

从本月起,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条件,并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职工,可单独补缴费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发布会上表示,针对符合退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女20年、男25年),将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方式(即工龄补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个人缴纳的补缴资金随用人单位缴费一并缴纳改为完全由个人单独缴纳。

为使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待遇不因企业经营困难、拖延缴费而受到影响,今年初市人保局出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新政策。北京市社保基金中心副主任袁建设介绍,过去需要进行工龄补缴的参保职工要将现金交给参保单位,由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将工龄补缴资金交给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但根据年初的新政策,并经过对缴费系统平台的改造,这部分参保职工从本月起也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即委托银行扣缴工龄补款。目前扣款的银行为北京银行[13.38 -0.15%]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扣款时间为每月的12日与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遇公休日顺延)。因此,今后,参保人可在现金缴费和银行扣款这两种补缴方式中自由选择。

市人保局提醒,如果参保职工选择新的补缴方式,那么自工龄补缴之月起,3个月内工龄补缴资金须现金足额缴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因个人原因,工龄补缴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缴手续。

此外,从51起,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也将与单位缴费脱钩。即无论参保单位是否欠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均按月足额分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每月应缴纳的3元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再通过单位缴纳,改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分配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为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