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 1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评标会议评标结果公示 11-22
- 2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比选结果公示 11-18
- 3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的公告 11-08
- 4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商招标公告 11-07
- 5 四川省保险学会报告类、成果类、课题类等综合性资料设计印刷服务商采购比选结果公示 10-25
- 6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10-24
- 7 四川省保险学会关于报告类、成果类、课题类等综合性资料设计印刷服务商采购的公告 10-14
- 8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十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9-26
- 9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九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8-27
- 10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八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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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司法确认首例诉调对接成功案例
来源:【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作者:【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8-06-14 14:26:14
近日,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宜宾市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成功后进行了司法确认。据悉,这是宜宾市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件诉调对接成功案例得到司法确认。
2018年1月22日7时20分,原告亲属刘某海,在南广镇坪和村美人石处公路边行走时,被张某刚驾驶的川Q50××2号重型牵引车撞击,经宜宾市蜀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四大队认定张某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海无责任。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丁某金(受害者妻子)、刘某隆(受害者儿子)、刘某连(受害者女儿)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金额共计56.2万元。减去宜宾某运业有限公司垫付的5.7万元,实际请求50.54万元。并由宜宾某运业有限公司等承担诉讼费。
该案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委托宜宾市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宜宾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在张某刚驾驶的川Q50××2号重型牵引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直接赔偿丁某金、刘某连、刘某隆部分款项人民币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丁某金、刘某连、刘某隆因亲属刘某海交通事故死亡损失的部分款项人民币38.99万元,两项合计49.99万元。扣除垫付的5.7万元,实际赔偿共计44.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