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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的公告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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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八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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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协秘书长魏羽弘向媒体通报关于二00四年车险市场发展趋势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2-21 16:46:00
今年车险市场局势面临复杂的因素。总的趋势是车险市场依托于汽车消费的旺盛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实施,将继续保持20%以上的增长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四川保监局确立了“发展为第一要务”和“进一步强化监管”的思路,车险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车险改革进一步深入,车险营销方式进一步创新,车险监管进一步加强。但另一方面,车险市场出现的恶性竞争将可能对前述积极因素产生抵消作用,将可能对保险行业贯彻实施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与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产生消极作用。对此,我省财产险行业已有清醒地认识,将采取系列行业自律措施遏制恶性竞争(祥见省保协理事会第五十号决议和第十次会议纪要摘录,四川保险网可查阅)。
今年车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将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包括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过去的实践表明,单靠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没有有力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的实际参与,就没有有效的监管。因此,省保协希望媒体要强化舆论监督,要配合保险监管机关和协会宣传保险政策法规与业务知识,要对新的监管措施、行业自律措施和保险新产品的推出给予舆论配合,要对保险业的违规失信行为给予批评,要对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稳定培育表明自己的看法,要从政治的角度,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培育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当前的难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普遍缺乏维权意识、普遍缺乏保险知识,这对群众参与保险监管和保障自身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了障碍,也是车险中盛行的误导投保人与强制交易甚至高返还现象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许多投保人投保时不愿详细了解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出事后才看保单才知道买的是什么保险。尤其是投保时,不主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偏听偏信代理人的花言巧语,甚至贪图小利,接受代理人的现金回扣,而不明白高额返还的实际买单人不是保险公司,而恰恰是他本人,更不明白收受现金回扣是涉嫌受贿、代理人涉嫌行贿、保险人涉嫌违规降价和违法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回扣等好处。因此,怎样解决好群众参与的难题,只有从宣传工作入手。而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及行业协会和媒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配合搞好对投保人的宣传工作。因此在强化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同时,应强化舆论监督与引导鼓动群众参与。
另一方面,将启动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征信体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体系。当前,保险业存在的违规违约现象得不到有力制止,其根本原因在于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的缺失,而失信惩戒机制应该包括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机制中的违约处理和机构内部违纪处理三个环节,严重失信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总之,必须让违法违规违约者付出失信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胆大妄为者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行业自律公约,无视公司内控制度的失信行为。省保协将建立正常的履约检查和失信违约处理机制。业内有人认为协会无权检查无权处理违约者的观念是错误的,是不懂合同法、民法的表现。自律公约是民事协议,属于合同范畴,违约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协会是公约签署人共同委托的公约执行人,完全有权依法查处违约人,而违约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车险改革将进一步深化。
车险费率改革对交通安全管理发挥杠杆调节作用,将体现社会范围内的车险保费的合理公正负担保险车辆的风险高低与实际费率挂钩,高风险车和事故发生频繁的车主将支付较高的保险费;低风险的车和安全记录较好的车主将承担较低的保险费。通过费率改革进一步发挥车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解决“拒保”问题。中国保监会在“保监发[2004]第6号”文件中指出:“保险公司在制定、调整或修改车险费率时应充分利用风险调节因子对不同类型车辆保费的调节作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车辆可以通过调整费率等手段促进投保车辆注重安全驾驶。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某类车辆保险业务。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浮费率调整幅度不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20%。”省保协为配合车险费率改革将建立车险风险数据库,对机动车辆事故信息赔付记录和严重违章行为进行登记,在行业内实现车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并授权建立车辆事故与违章信息的警保合作信息共享机制。
三、将建立车贷险风险管控机制。
按中国保监会[2004]第7号文的要求,各保险公司将从2004年4月1日起,使用新的车贷险条款,和建立新的车贷险风险管控机制。总的要求是一要规范经营管理 依法合规开办。包括规范车贷险保险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执行车贷险费率,严禁各种名目的费率变更;承保业务操作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二要规范条款费率 严格经营风险。包括严格规范车贷险承保范围,一般应仅限消费性车辆;开展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的,可自行制定条款费率;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首付款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明确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先行使担保权再索赔;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须对抵押物处置作出约定,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合理设置除外责任;谨慎设定承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三要强化内部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包括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统一制定费率,并报保监会备案;经营车贷险业务须经总公司授权;不得承保异地车贷险业务;设立专职部门负责车贷险业务经营管理;独立设置帐目,分帐管理;四要强化考核监督 防范化解风险。建立客户资信评价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保证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五要加强监管力度 健康有序发展。对违规经营和擅自开办车贷险业务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对逾期贷款严重的公司给予高度关注;六要建立数据库 实现信息共享。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研究建立车贷险客户信息及不良行为共享机制,为车贷险风险控制奠定更坚定的基础。
省保协目前正积极制定车贷险数据库建设方案,作为车险风险数据库的一个子数据库设立。建成后,该数据库将实现信息共享,便于保险机构对车贷险进行风险管控。
四、机动车强制保险将从5月1日起实施。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车险的组织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实施机动车强制保险势在必行。强制保险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客运车辆乘客责任强制保险。这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近十个政府部门将参与监督管理和给予配合。难点在于:一是合理确定费率和管控经营成本,以实现保险公司“不以嬴利为目的”,或者说不亏损;二是高风险高赔付车如何界定和如何实行联合共保;三是救助基金的建立使用与监督管理如何规范。相信这些难题将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法规实践中予以解决。有关详细信息待《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及其条款费率公布后再予披露。请媒体密切关注。
五、将启动车险代理自律机制建设工程。
目前,对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已基本形成框架,只是运行效果很不理想。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经验表明,要规范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和建立稳定的保险市场秩序,除保险机构的自律机制外还必须建立保险中介的自律机制。而我们过去清理整顿车险市场秩序的实践证明,无论监管还是自律,只管保险公司,不管保险代理是难有成效的,好比一辆两轮车,只推动保险机构这只轮子,而保险代理这只轮子原地不动,那这辆车只会原地打转,只有两个轮子一起动,才能向着健康有序,双方共嬴的目标前进。而代理人也必须明白一个道理,目前车险市场的混乱,只是保险市场培育初期的暂时现象,是各方利益没有达到平衡和制约机制未形成的不正常现象。而任何国家,任何地区,为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都必须坚决保持金融保险市场的稳定,决不容忍金融保险市场的混乱。我国保险市场必然从目前的无序,向今后的有序发展,而有序的一个标志,就是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即国家利益、保险机构利益、保险中介利益和被保险人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安排。任何一方要想多拿走一部分都是对其他方的侵权,都会打乱平衡造成混乱。而最大和最终的被侵权方,是最弱势的恰恰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一方。保险市场的规范,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期,比如五年十年,但绝不是遥遥无期,因为这是市场的规律,是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必然性。
因此无论于法于理于情,无论从短期目标或长期目标考虑,都必须启动保险代理自律机制建设。这个建设过程必须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共同参与。同时必须得到监管政策的有力促进,和媒体与广大群众的监督。
省保协的基本思路是:目前在车险代理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属于行业内部矛盾,不是两个行业的矛盾,应当在“三同”的基础上解决。“三同”是指:保险人与代理人的行为受同一法律体系调节规范,受同一保险监管体系监管,受同一行业自律机制约束与保护,即在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框架和自律公约内协商解决内部矛盾。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吸收保险代理机构为协会会员并建立保险代理委员会。以此为平台,构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机构的对话协商机制,解决双方的矛盾,建立保险代理机构内部协调机制,建立保险代理人道德与行为自律机制。保险代理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工作上相对独立,在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的框架内,协商制定保险代理自律规则并组织实施。二是给予扶持。协会将为包括保险代理人提供公共服务,如宣传服务、培训服务、自律协调服务、维权服务、咨询服务和行业管理服务等。三是保险代理委员会设立后,将重点建设车险代理自律机制,这项工作计划从三月份开始,目前已与保险代理公司达成共识,理事会也已通过了相关决议,保监会在有关文件中也要求保险行业协会要将保险中介自律机制建设纳入协会的职能,而广大车险代理人经过一年多的思考也意识到了建立保险代理自律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可以说启动这一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但困难肯定也比我们预想的要大。但由于这是一个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即使困难再大,甚至可能性几乎为零,也必须从现在开始启动这一工程。希望媒体给予关注和配合。
作为遏制恶性竞争的一项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制定了成都地区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四川保险网查阅川保协[2004]9号文),将从3月1日起实施。新车4%和续保车8% 这个标准与现在市场实际支付的标准差距较大代理人可能难于适应,但这是作为代理权授予方和代理费支付方的财产保险公司投票表决形成的结果,这个标准只能在财政部规定的比例内制定。其中将新车保险界定为半代理,只能按半代理支付代理手续费,过去超出行业标准或违反自律协议的都属于违规支付,都属于不当得利,希望广大代理人能够理解,媒体给予支持,保险公司要耐心宣传解释。
关于新车代理权的重新开放,是理事会在评估了当前市场局势考虑了新车保险实行集中承保后实际上仍存在部分代理的现状而做出的决定。但给予新车保险代理权和支付新车保险代理手续费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代理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并具有协助投保,包括网上核保的技术条件;二是代理人同意遵守自律规则和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三是依法合规从事新车保险代理,充分尊重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强制交易误导投保人和诋毁同业。不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保险机构将不给予或收回新车保险代理权。车险代理人提出超过财政部规定的高返还要求,是绝对不可能被保险公司接受的。
六、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模式将按“超市化”创新。
为了充分发挥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已经过实践验证的向投保人及其代办人员提供“一站式”方便、快捷、规范服务的优势,同时继续发挥维护车险秩序与遏制恶性竞争和防范车险经营风险的功能,协会牵头组织了新车承保模式创新课题研究组。经过“产、官、学”专家学者近四个月的研究,从理论到实务的轮廓已经清晰。总体构思是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运行模式按“超市化”原理进行创新。创新计划分两阶段实施,争取通过今后几个月的努力,打造我国第一个具有改革创新意义的车险超市。
2月18日,反映课题研究主要成果的实务规范《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四川保险网上可查阅)及相关自律文件已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运行模式将产生八大新变化:
(一) 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将自主经营
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将独立开设保费清算账户和费用账户,独立经营全市范围的新车保险。并且是否实行新车保险集中承保,进入与退出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都由各财险分公司自主决定,但如果自愿选择设立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并进入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实行全市新车保险集中承保,就应向兄弟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自愿遵守《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二) 充分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障知情权的措施有:在中心内采用公告、公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提示,设置触摸屏车险信息自助查询系统和放置纸质条款费率简介,同时配备咨询导购人员,加上网上查询、电话查询,共六种以上信息披露方式,使投保人能够对成都市所有财险公司的车险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比较,进而可以自主做出选择公司和选择险种的判断。对延伸服务的代理机构也要求放置所有财险公司的条款费率资料和投保单,供投保人自主判断和选择。投保人享有充分的选择公司与选择产品的自主权力,禁止指定交易和强制交易。任何诱导、误导和阻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
(三)创新协调管理体制。
根据理事会第五十五号决议,撤销成都市新车保险委员会,其决策职能移交理事会,其技术职能移交车险专业委员会,其事务协商职能移交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联席会议。撤销具有实体机构特征的成都市新车保险中心,但保留名称,今后该中心只是供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开展业务的一个专业市场,或车险超市所在场所。这样既使协商机制得以保留,提高工作效益和明晰权责归属,又使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经营自主权得到其职能得以保障,。
(四)创新服务功能。
为保障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满足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必要的公共服务需求,协会设立新车保险协调管理部并派驻中心。其职能从原中心的业务管理转到公共服务。协管部的公共服务职能将扩大到两个方面六项功能。对内方面:一是根据各营销部的委托授权管理公共事务;配合其它部门建立车险风险数据库和新车价格变动信息。二是协调各营销部相互关系的相关事务。三是依照行业自律规则,提供维护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自律服务。对外方面:一是提供资讯服务。用公告、电子、纸质、口头等形式,多形式尽量满足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还提供公估、仲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与车险理赔相关的售后服务咨询;二是维权服务。接受被保险人的投诉、调解新车保险合同纠纷,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宣传服务。利用新车保险集中承保的信息与其他资源优势,组织开展或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面向公众的保险法律、交通安全法、保险与交通安全知识等旨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提高公众保险意识的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五)建立新车集中承保与新车保险部分代理相结合的业务新流程。
理事会已决定将新车保险界定为半代理,代理人在协助完成投保与核保程序后,可按新车保险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领取代理手续费。这样设计既考虑了发挥集中承保的“一站式”服务优势,又考虑了车主客观存在的代办保险需求,和代理人熟悉业务的优势。两个优势互补,为车主提供个更快捷的服务。保险机构重新给予新车保险代理权的“三条件”一是代理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并具有协助投保,包括网上核保的技术条件;二是代理人同意遵守自律规则和代理手续费行业标准;三是依法合规从事新车保险代理,充分尊重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强制交易误导投保人和诋毁同业。不符合的,不给予代理权;违反的,收回代理权。
(六)配套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将制定《车险自律检查办法》,成立自律检查机构,依照协会章程、全国与四川的《车险自律公约》和《成都市新车集中承保管理办法》实现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正常化。目前,业内已出现一种强烈的呼声,要求对严重违约,全无信义的保险机构除按相关公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给予部分或全部停止会员权益甚至解除会籍的处分。但由于这种处分将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还必须先修改章程,故协会将慎重研究、全面评估后再做决定。总之,建立能够操作的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付出失信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信誉成本。违约与违规重叠的,先按违约处理,再将其中违规的移交四川省保监局处理。违约处理与违规处罚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互不替代。
以上为3月1日起产生的新变化。4月份后还将有两个新变化陆续产生。
(七)制定新车保险行业指导费率。
目前车险专业委员会正对各产险公司的车险费率进行研究,准备依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制定一个供各产险分公司自愿参考使用的新车保险行业指导费率。目前成都车险市场有一个怪现象,就是车险价格越高越好卖。其原因是价格越高,离市场平均价格空间越大,给付高返还的空间也就越大。而代理人为利益驱动,不管公司售后服务能力是否跟得上,谁给的点子多就热情推荐谁的产品。投保人的知情权被“隔离”,只有任由摆布。协会认为,既然有给付高返还的空间就应该按照车险费率改革的宗旨,直接让利给投保人。因此,制定车险行业指导费率的基本思路是:其费率水平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让车险产品的价值(即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和服务)围绕价格波动,而不要偏离价格太远。将保险机构的竞争从单纯依赖高返还竞争导向售后服务质量竞争,让消费者既能得到价格的实惠,又能得到保险机构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实惠。还能使新车保险价格完全透明和严格监督合规使用。
(八)逐步扩大延伸服务。
目前,新车集中承保“一站式”服务以方便快捷和资讯完整透明的优势,今后必将成为车主或代办人员选择投保场所的主流。但也要考虑特殊情形的延伸服务。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的延伸服务包括在各代理机构“分散投保核保集中签单收费”,和与车辆上牌延伸服务点配套的“现场投保核保、现场或远程签单收费两种形式”。今后考虑待时机成熟时,将投保核保扩展到所有保险营业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而时机成熟的标志是车险代理自律机制基本形成,提供新车承保延伸服务的代理机构符合前述三条件。是否扩大延伸服务和何时扩大延伸服务的主动权形式上掌握在保险机构,但实质上代理机构也有主动权。希望代理机构能够按照三条件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车险代理人与车险经营机构应建立长期稳定合作、互利双赢机制的新观念,树立只有保险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国家利益和被保险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车险代理人才有利益可言的新观念。希望保险公司和媒体能够进行正确宣导,最终引导保险机构和车险代理人建立正常的互利合作关系。
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