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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拒保高风险车辆,发挥费率杠杆促进安全驾驶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2-19 09:42:00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出了《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公司车险费率调整权限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分支机构拒绝承保某类车辆保险业务,对风险程度较高的车辆可以通过调整费率等手段促进投保车辆注重安全驾驶。经当地保监局审批,各保险分支公司可调整车辆费率,其中上调费率累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保监会批准基准费率的30%,下调累计调整幅度不超过20%

一段时间以来,针对风险程度高,赔付率过高的机动车辆,一些保险公司在办理承保时进行了种种限制,甚至拒绝承保,以控制过高的车险赔付率,遏制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超长、超重的运输大货车的车损险、桑塔纳的盗抢险、保险期限内连续出险的车辆以及价格低于4万元的车辆等,保险公司纷纷拒绝承保,致使高风险车辆的投保人投保无门。对保险公司的“差别待遇”和“据保”的做法,一部分人表示理解,而广大投保人、厂商和多数公众无法接受,认为如果不是骗保,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利拒绝赔付或者拒保,甚至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督机构提出了批评指责。保险公司认为“拒保”是迫于无赖,过高的赔付率使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而且也是符合保险经营原则的。一时间,保险公司的“拒保”行为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保险公司处于两难境地。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保险业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拒保”的做法不利于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 “拒保”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抑制高风险车辆出险,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其中通过价格杠杆即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的车辆分别适用高低不等的保险费率,是抑制保险车辆风险发生,促进安全驾驶的有效办法。

《通知》明确禁止保险公司以任何形式拒绝承保高风险车辆,为“拒保”是非之争划上了句号。同时《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制定、调整或修改车险费率时应充分利用风险调节因子对不同类型车辆保费的调节作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车辆可以通过调整费率等手段促进投保车辆注重安全驾驶。据此,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对高风险车辆适用最高上浮30%的保险费,对风险程度低的车辆,可以给予最多20%的保险费优惠。这对投保人则意味着出险越多,下年续保时保险费就越多,而安全行使则保险费就越少。无疑,这项禁止“拒保”和调整费率的举措,较好地解决了“拒保”对错之争,对进一步发挥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