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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公司使用新车险条款、费率后,2000版车险条款、费率是否继续使用?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3-01-09 09:18:00

   答: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解答。一方面,因实施新《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从车险条款、费率的制订者转变为审批者,所以中国保监会已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从200311日起,停止使用中国保监会2000年统颁车险条款、费率。另一方面,因中国保监会依法将车险条款、费率的制订权还给了保险公司,所有财产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备车险条款费率时,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适应某些特定情形的需要,仍将2000版车险条款费率向中国保监会作了报备,即所谓“双报备”。所发生的性质变化是,此时的“2000版”已非彼时的“2000版”,已改头换面成了“公司条款费率”,其制订人和法律责任承担人已从中国保监会“变”成了各财产保险公司。如此一变,2000版车险条款、费率就可以公司的名义合法使用了。当然,使用的前提条件即监管程序是应向当地保监办报备和进行公示。因此,过渡期内将会出现“2000版”与03版新条款费率并存都可选择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