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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保监局】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03 15:35:00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我局对《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以下简称“电子化考试”),是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确定,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使用计算机进行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第三条  电子化考试遵循社会化、经济和稳定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承办机构是指接受考试主管部门委托,承办电子化考试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点是指与考试承办机构签订协议,提供考试场地、设备,具体实施考试的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考试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选择考试承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考试公告、试卷制作与管理、成绩公布、档案查询等;

(三)发行考试用书;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收费和支出;

(五)监督考试纪律,并根据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

(六)处理考试投诉事件;

(七)统计分析考试情况;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考试承办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履行考试主管部门的委托协议,保障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与中国保监会指定的软件服务商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三)与考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建立健全各项考务规章制度;

(五)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监考工作的相关培训;

(六)巡考工作;

(七)接受考试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考试资料的保管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九条  考点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履行考试承办机构的委托协议,保障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按照电子化考试的要求设置考场;

(三)考试报名、场次安排、制发《准考证》、巡考;

(四)考试资料的保管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考场准备、试卷下载与导入;

(六)维护考场秩序,监考工作;

(七)考试监控图像的录制和报送;

(八)保障考试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考试前的准备

第一节  考试报名

第十条  电子化考试可采取集体报名或个人报名。

集体报名是指通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向机构所在地考点报名。个人报名由报考者本人到考点报名。

原则上考点不得接受跨地市级行政区划的集体报名。需跨地市级行政区划报名的,集体报名单位须事前向考试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报名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件号,其中1张应粘贴在《报名表》指定位置;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再次参加考试的报考者,须重新提交报名资料。

第十三条  集体报名的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审核报名资料,报送《报名资料汇总表》,并加盖单位的公章。考点在《报名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个人报名的由考点审核报名资料,并在《报名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考点负责将报名信息录入电子化考试系统,并按考试场次代码+考生序号的编码规则对《报名表》编号。

第二节  考试场次安排

第十五条  考点应在开考前一工作日完成考试场次的申请和分配工作。每天每个考场安排的考试不得超过3场,各场次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小时。

第十六条  考点在申请考试场次时应按统一规则命名场次。

命名规则为:考试场次代码=考点代码(见考点代码表)+考试日期(8位数字)+考场序号(1位数字)+场次序号(1位数字)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必须做到单人单机。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考的,可于考试开始之前48小时向考点提出更改申请。

第三节  准考证制发

第十九条  考点按照系统格式制作准考证,并加盖印章。准考证最迟在考试前一天发给应试人员。

第二十条  考点应按照考试场次制作《考试签到表》,并在开考前提交监考人员。

第四节  考场准备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考场分布图和路线标志牌;考场应张贴考试须知,并设置门贴。

第二十二条  考点应设主考一名、计算机技术人员一名,考场监考人员至少男女各一名。

考点应确保主考和监考人员通过考试承办机构组织的监考工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  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包括进场照相位置和全部有效考试机位。

第二十四条  开考前,考点应检查考试用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监控设备,保证设备运转正常,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按时开考的,考点应及时向考试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完成考场清理、试卷下载、启动考试机。

第四章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在应试人员进场前开启考场监控设备,监控时间应自应试人员进场照相开始至全部应试人员离场结束。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核对应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件、《考试签到表》和考试系统数据。核对无误的,拍照存档,并提示应试人员在《考试签到表》的相应位置签名确认,未签名的按缺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于考试前35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排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应试人员应在显示其信息的考试机位就座。未按规定就座的,监考人员应要求其更换;拒不更换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应试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考:

(一)没有携带准考证或身份证件的;

(二)准考证有涂改的;

(三)准考证有污损致使无法辨认的;

(四)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性别,与所持身份证件有两项不一致的;

(五)准考证照片与《考试签到表》照片不一致的;

(六)准考证信息与考试系统信息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应试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要求其填写《考生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允许其参加考试:

(一)准考证上姓名与所持身份证件姓名用字有误差,但身份证件号和性别无误的;

(二)准考证上的身份证件号与所持身份证件号编号有误差,但姓名和性别无误的;

(三)准考证上的性别与所持身份证上性别有误,但姓名和身份证件号无误的。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应试人员就座后,宣读考试纪律,启动考试。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考规则,严肃执行考试纪律,严格按规定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表》,严肃处理考场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进行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场;确需离场的须举手示意,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陪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进行中因设备故障造成考试中断的,监考人员应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考试。恢复考试的,监考人员应顺延考试结束时间,保证应试人员实际考试时间符合考试规定。

故障处理期间,应试人员不得离开座位,否则按自动放弃考试处理。30分钟内无法排除故障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宣布本场考试作废。由考点向考试承办机构和考试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记录中明确记录考试进行中的故障现象、原因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应试人员需提前交卷结束考试的,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并在《考试签到表》签名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终了时,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考试,并经监考人员检查后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名,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第三十七条  应试人员交卷时,监考人员应再次核对准考证和《考试签到表》,核对内容不一致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监考人员核对完毕后,应提示应试人员在《考试签到表》签名,收取成绩合格者的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资料的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八条  考点应在考试结束30分钟内将考试数据上传考试管理系统。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上传的,考点应3日内书面上报考试承办机构。考试承办机构按月汇总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成绩合格人员的准考证、《考生签到表》、《考生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封装交考试承办机构。

第四十条  考点应根据《考场情况记录表》按月编制《考场情况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考点应在每月结束10日内将本月各场次的考试监控录像刻录成光盘,与《考场情况汇总表》一并上报考试承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  考点应妥善保管报名资料、《考场情况记录表》等相关材料;考试承办机构应妥善保管《考生签到表》、《考生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考场情况汇总表》和考试监控录像光盘。保管期限为自考试之日起一年。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三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在《考生签到表》签名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场及周边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人员应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通信工具等不允许使用的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参与考试工作一年: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和保管考试资料的;

(三)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题的;

(四)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五)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实施考务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 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擅自将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 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 泄露考务工作中保密信息的;

 () 组织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 监考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承办机构应对其进行考务工作规程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恢复考试工作;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考试工作。

第四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考点给予暂停组织考试一个月的处理。

考试承办机构应对该考点进行考务工作规程培训。取得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考试。

第四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考点给予暂停组织考试三个月的处理。

考试承办机构应对该考点进行考务工作规程培训。取得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考试。

考试承办机构应自该考点恢复考试之日起三个月内,派员现场指导监督该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五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 () 、(六)、(七)、(八)、(九)、()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屡犯不改的,考试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考试承办机构解除与其所属考点的委托协议。

第五十一条  同一考点一年内两次或全省辖区一年内多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考试主管部门视情况酌情扣减考试承办机构的考试费用。情节严重的,考试主管部门可以终止与考试承办机构的委托协议。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解释。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7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发布的电子化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

2、考生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

3、考场情况记录表

4、考场情况记录汇总表

5、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6、考试纪律

7、考试签到表

8、考点代码表


附件一:

四川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

身份证件号

 

学历

 

毕业学校

 

报名方式

个人

 

集体(注明拟属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

 

通讯地址

 

   

 

   

 

(一)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过失犯罪的除外)

                                     有(    ) 无(  

(二) 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有(    ) 无(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有(    ) 无(  

本人

申明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考点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要求事项:1、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附在本表背面;2、本表要求真实准确、字迹工整、不得涂改;3、“有关事项说明”栏应如实在“有”或“无”的括号中划“√”;4、报名编号前1-12位为考试场次代码,后13-15位为本场次报名人员流水顺序号。


附件二:

考生基本资料更正申请表

 

一、考试时间:□□□□年□□月□□日

二、准考证编号:□□□□□□□□□□□□□□□□

三、考试地点:                          

四、更正前基本资料项目及内容(请按照准考证打印内容用正楷字体填写)

1、姓名:                    2、性别:      

3、身份证号□□□□□□□□□□□□□□□□□□

五、应当更正的基本资料项目及内容(请在应当更正项目前方框内打勾,不需要更正的不填划)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申请人签名:            

监考人员签名:                             

注:考试结束后考点负责及时更新系统中的考生资料,并将此表上交考试承办机构。

 


附件三:

考场情况记录表

考试时间:                   考场编号:

应考人数:      

参考人数:      

缺考人数:      

考试情况

 

缺考人员登记

 

作弊人员登记

 

监考人员签名

 

填写时间:         


附件四:

××考点     月考场情况记录汇总表

场次

报名人数

参考人数

作弊人数

监考人员

 

 

 

 

 

 

 

 

 

 

 

 

 

 

 

 

 

 

 

 

 

 

 

 

 

 

 

 

 

 

 

 

 

 

 

 

 

 

 

 

 

 

 

 

 

 

 

 

 

 

 

 

 

 

 

 

 

 

 

 

 

 

 

 

 

 

 

 

 

 

 

 

 

 

 

 

 

 

 

 

 


附件五:

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前35分钟组织应试人员入场。应试人员入场前,应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身份证件。开考前向应试人员宣读《考试纪律》,督促应试人员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三、不念题,不对试卷内容作任何解释、提示。

四、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发现应试人员违纪、作弊的,立即予以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考试情况记录表》记录。

五、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做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严禁抄题、传题、做题,严禁帮助考生操作。

七、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八、考试结束后,应收回成绩合格应试人员的准考证,并将其与《考生签到表》逐一核对,核对一致的封装后交考点,不一致的按考试作弊处理。

九、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并有权制止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本考场。


附件六:

考试纪律

一、应试人员应在考前35分钟排队进入考场,依次进行现场拍照后按指定的座位号入座。入座后,应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随时查对。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二、应试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三、应试人员在进场拍照至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自动放弃考试处理,本次考试成绩无效。

四、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监考人员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在《考生签到表》签名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在考场及周边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监考人员应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通信工具等不允许使用的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六、考试设备出现故障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核实同意后,可调换到监考人员重新指定的机位继续考试。

七、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确需离开的,须举手示意,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陪同处理。

八、应试人员完成考试后,需提前交卷结束考试的,应举手示意,在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考试终了时,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考试并在监考人员检查后,逐一离开考场。

九、应试人员应当尊重考试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除本场应试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七:                考试签到表        场次:       

 

姓名:

性别: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

进场签名:

进场签名:

离场签名:

离场签名:

 

姓名:

性别: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

进场签名:

进场签名:

离场签名:

离场签名:

 

姓名:

性别: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

进场签名:

进场签名:

离场签名:

离场签名:

 

姓名:

性别: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

进场签名:

进场签名:

离场签名:

离场签名:

监考人员签名:                考点盖章:


附件八

考点代码表

 

考点名称

代码

四川省考点

CD

西南财大考点

GH

成都保险学校考点

XD

绵阳考点

MY

自贡考点

ZG

乐山考点

LS

德阳考点

DY

雅安考点

YA

巴中考点

BZ

广安考点

GA

宜宾考点

YB

泸州考点

LZ

达州考点

DZ

南充考点

NC

内江考点

NJ

遂宁考点

SN

资阳考点

ZY

攀枝花考点

DK

眉山考点

MS

凉山考点

XC

广元考点

GY

拉萨考点

X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