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通知公告
- 1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评标会议评标结果公示 11-22
- 2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比选结果公示 11-18
- 3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采购《四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手册(保险篇)》印制商项目的公告 11-08
- 4 四川省保险中介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商招标公告 11-07
- 5 四川省保险学会报告类、成果类、课题类等综合性资料设计印刷服务商采购比选结果公示 10-25
- 6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十一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10-24
- 7 四川省保险学会关于报告类、成果类、课题类等综合性资料设计印刷服务商采购的公告 10-14
- 8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十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9-26
- 9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九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8-27
- 10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二〇二四年八月秘书处领导接待日公告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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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2-02-04 08:47:00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通知》指出,要严格报案查勘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保险公司要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证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的准确录入。加强农业保险的现场查勘工作,确保查勘及时、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结合农业保险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
《通知》强调,要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保险公司要通过清点数量、实地丈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借助科学手段,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要科学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要强化定损资料的管理,如实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要建立定损工作分级复核机制,对分级复核设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
《通知》要求,要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进行赔款理算,严禁不按合同约定随意确定赔款金额;实施集体投保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及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形成理赔分户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确保及时支付赔款,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实现农业保险赔款“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案件,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
《通知》指出,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控水平。保险公司要规范理赔全流程的权限管理,切实加强立案管理,明确规定各级机构或人员的立案及立案注销审核权限,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定损权限及核赔权限等;理赔费用的管理要符合有关规定,为查勘定损而聘请专业机构、人员所发生的鉴定、公估、检验等费用,要规范列支,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要加强理赔案件档案管理,索赔单证、现场查勘报告、定损材料、事故证明、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理赔报告、赔款资金支付证明等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投诉处理机制,详细登记接诉及办理情况并及时处理,对保险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案件,要及时作出书面回复;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客户回访制度,要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记录应妥善保管;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理赔质量和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通知》强调,要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能力。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配置满足农业保险理赔服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并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科技信息建设,实现理赔全流程系统化管理,着力提升理赔管理的技术含量,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大面积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在大面积灾害发生时统筹调配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要积极进行协调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指导辖区内的相关保险机构加强沟通;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特点,形成本地区的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制度;加强对理赔工作质量的监督,将农业保险理赔制度执行落实情况、理赔案件的真实性、赔款支付情况、防灾防损费用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作为检查重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理赔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