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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27 12:16:00

       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出台《通知》?

  答:近年来,保监会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不断加大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之中,保险公司还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监会高度重视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系统地规范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原则、条件及配套监管办法,从制度层面上更好地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全面推动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同时,我们也认为,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希望能够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问:《通知》提出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一切车险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二是严控风险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商业车险改革既要防控系统性风险,又要积极鼓励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平稳渐进原则。加强车险条款费率管理要从我国保险业实际出发,从社会关注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稳步实施,扎实推进。
  

  问:《通知》起草的过程是什么?

  答:从2010年8月起,保监会就根据车险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计划启动商业车险行业条款的修订工作。2011年3月29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制定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在近半年的调研过程中,保监会、各地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分别采取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个别走访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保监会制定了车险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原则、总体及具体工作方案,从两个层面开展工作。

  保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商业车险原则、条款费率、审批要求等内容予以规范。社会各界的广泛深入参与不仅提高了《通知》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为《通知》的落实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同时,保监会还要求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

  问:《通知》的目的和定位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反映的热点问题,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不断提升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保险公司提高商业车险产品开发水平,提高定价科学性,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需求。改革的长远方向,是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有管理的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知》是保险公司制订车险条款费率的指导原则和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车险产品的重要依据,明晰了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三者的关系,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同时,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同时,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订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等。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车险经营进入以管理升级为内涵的转型阶段,保险公司只有进一步规范经营,加强管理,抓住专业队伍和数据基础两项重要资源,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问:实行差别化车险产品开发机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是为了推动车险改革,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二是为了防止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通知》设定了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只有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市场主要产品还是按照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设计。

  问:哪些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答:经综合评估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成熟程度、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风险的理解能力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条件,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能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具备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应在历史数据积累、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资质,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问:为什么要求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公司上年度商业车险承保数量达到30万辆以上?

  答:车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车险条款费率的拟订需要以一定的风险数据为依据,历史数据越充分、准确、完整,产品设计和定价的基础越科学、合理、稳定。

  问:《通知》如何规定车险产品“叫停”机制?

  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出现以下情况的:一是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表述不严谨、不通俗易懂;二是要素不完整,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是保险费率未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四是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五是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问:《通知》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

  答:《通知》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上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针对保险公司随意设定免赔条款减轻责任的问题,《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于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问:《通知》出台后,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出台哪些配套措施?

  答: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后,保监会将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对《通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随后以正式通知的形式下发,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现行主要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

  由于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保监会已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