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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16 12:25:00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推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问:什么是变额年金保险?具有什么特点?

  答: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可以把变额年金保险简单理解为:变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具备以下特点:

  1、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不侵占、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2、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

  3、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以方便被保险人查询,透明度很高。

  4、可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为以下4种之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保证和最低累积利益保证。

  以最低满期利益保证为例,即保单满期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当时账户价值与约定的最低满期金的较大者。

  对于另外一些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如最低退保利益保证,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目前暂不开展试点。

  5、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换权。

  以最低满期保证为例,满期时,被保险人可按当时的账户价值与最低保证的较大者转换为未来每年能领取的年金。

  6、保险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投资风险。高于最低保证以上部分的投资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

  问:请简要介绍变额年金保险在国际上发展的情况。

  答: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款主流产品,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九十年代后由于风险对冲技术的发展和各类最低保证的相继出现,开始快速发展。在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元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总资产余额约1.5万亿美元。在日本,至2007年,变额年金保险资产余额已达到16.5万亿日元,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左右。在金融危机中,该产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仍然是国外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如2009年变额年金保险在美国年金市场占比仍接近50%。

  问:变额年金保险在金融危机中受到了怎样的冲击?有什么经验教训?

  答:金融危机中,变额年金保险受到较大冲击,2008年北美地区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下降15%,管理的资产下降24%。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因对冲成本的急剧上升,造成了巨额亏损。

  主要经验教训有以下几点:

  1、在产品设计上不能有过分激进的保证利益;

  2、对保证利益需要合理、充分定价,避免过度竞争导致的定价不足;

  3、需要一套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

  4、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如银行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

  5、对对冲模型和资本市场的极端情况需要重新审视;

  6、应充分考虑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行为。

  以上经验教训,构成了我们起草《试点通知》和《暂行办法》的基础。

  问:《试点通知》和《暂行办法》的基本起草精神

  答:1、支持创新

  创新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寿险业存在创新不足,产品逐步同质化,渠道竞争加剧的问题,需要引入新鲜血液,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的过度竞争。变额年金保险作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款主流产品,引入加以试点,是监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创新的重要实践。

  2、控制风险

  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任何一个保险产品都既有优点,又有风险,关键在于配套制度是否健全,防范风险的手段是否有效。通过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问:试点中如何控制风险?

  答:变额年金保险的风险程度较高,我们广泛吸取了金融危机中的经验与教训,在试点方案中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控制风险:

  1、规范管理模式

  变额年金保险的核心风险点在于提供最低保证。该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控制风险,并详细说明了试点阶段认可的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乘数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乘数),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2、规范责任准备金提取

  责任准备金是确保保险公司审慎评估风险,充分定价,并保证偿付能力充足的核心,也是各国监管的重点。

  对最低保证需要计提的准备金,我们借鉴了美国最新版变额年金保险准备金评估指引的内容,首次引入了蒙特卡罗随机模拟法。方法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对多种不同情景下(至少1000种情景)可能产生资金缺口的模拟,来提取合理的准备金。每种情景还必须经过检验,符合一定的标准。

  此外,我们还附加了一套安全锁,要求在假设资本市场下跌30%的基础情景下,采用传统的静态精算评估法进行评估,与前述的随机模拟结果相比较,两者取大,充分保证了准备金提取的保守与审慎。

  3、试点产品类型限制

  本次试点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将基于“成熟一类,审批一类”的思路,先期只允许提供风险程度较低的4类保证,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证暂不允许提供。

  同时,要求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

  4、试点公司资质控制

  在试点通知中,我们要求试点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经营投连险满三年;二是最近1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三是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四是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

  通过以上规定确保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经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缓冲。

  同时,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1个产品,以督促公司做精做细。

  5、试点销售区域限制

  本次试点,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综合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过往市场规范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

  6、销售总量限制

  在限制销售区域的基础上,拟同时进行销售总量控制,并直接与偿付能力下的实际资本挂钩,以确保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

  试点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申请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销售额度,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

  7、销售渠道与销售队伍管理

  一是对销售渠道进行限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二是要求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三是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进行了限制,如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无重大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40小时专项培训与考试等;四是强化了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的责任。

  问:试点中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答:试点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以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1、客户资质选择

  总体来说,变额年金保险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期望一定投资收益的保险消费者。同时,变额年金保险的保险消费者需具备一定的保险、投资知识。

  试点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的形式确保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消费者。

  2、信息披露规范

  试点方案中规定在试点期间,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比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制度。

  同时,对变额年金保险特有的产品特性——保证利益费用和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给付的条件,要求进行单独披露。

  3、费用收取限制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公司费用结构及费用水平,试点方案严格限制了费用收取种类及上限。

  例如,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费用结构与上限参考了《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并仅可以额外收取一项保证利益费用,以弥补保险公司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所发生的成本。

  这些举措的目的是确保费用收取清晰、透明、合理。

  4、对保证利益的定价限制

  从技术层面看,对保证利益的定价取决于经济环境,需要依赖随机模拟,同时需要确定大量的经济和精算参数,试点中对定价未进行直接限制,但要求保险公司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最低保单利益保证进行定价,使得定价水平既可以涵盖保险公司在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所支出的成本,又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边际,确保公司稳健持续的经营。

  5、偿付能力保证

  良好的偿付能力水平能够保证试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以最终确保保险公司能履行对保险消费者最低保证的承诺。

  在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试点申请条件中,针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也做出了明确限制。例如:保险公司若申请试点变额年金保险,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水平处于充足Ⅱ类的条件。二是销售额度上,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4倍。三是准备金上,要求提取保证利益准备金,并针对保证利益准备金制定了严格的提取方法,确保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坚实基础。

  问:试点变额年金保险有什么意义?

  答:1、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

  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鼓励各类产品均衡发展。

  2、促进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

  近十年来,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缓慢,是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一块短板。进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有利于弥补此短板,是发挥寿险长期储蓄功能的战略性举措。

  3、满足保险消费者的真实需求

  变额年金保险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较为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偏好——希望获得投资收益以实现养老目的,但不愿本金发生损失。

  4、探索积累经验,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此次试点,在精算方面,将引入动态随机模拟;在管理模式上,将引入内部合成对冲和固定乘数平衡两种管理模式,并将借鉴投资界的保本投资策略;在销售模式上,将引入批次销售的模式。在精算、管理、投资、销售等多方面都将引入新模式、新观念,有利于积累经验教训,提升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促进行业的长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