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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0-08-24 11:16:00

        为了发挥交强险制度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2009年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交强险工作。

  一是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交强险共承担赔偿责任限额103421亿元,比2008年增长29%;赔付件数1178万件,比2008年增长13%;各项赔付472亿元,比2008年增长26%;垫付抢救费用5.5万件,是2008年的4.6倍,垫付金额8125.7万元,比2008年增长63.8%,机动车肇事后无力承担赔偿损失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减少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纠纷。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提高交强险制度的保障范围。

  二是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保障被保险人和道路事故受害人权益。2009年先后建立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和“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机制”,与2008年推出的“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交强险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等,共同形成覆盖交强险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快速理赔体系;实施了“交强险理赔单证标准化”,简化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理赔手续;制定了交强险短期日费率,简化了营业货车停驶退保手续,建立了投保交强险即时生效制度,方便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同时,贯彻国务院节油节电的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合改革挂车交强险制度,支持新型甩挂运输。

  三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在2007年7月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的基础上,2010年3月起,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对于饮酒、醉酒驾驶行为给予一定幅度的费率上浮。通过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是坚持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增进社会各界对交强险的理解,保监会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首先,坚持每年向社会公布交强险业务情况,披露每家经营交强险公司经审计的交强险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建立了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听取并吸收法律、汽车安全、道路运输、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促进交强险决策机制更加科学、民主。同时,建立了交强险投保提示制度和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被保险人可通过电话、互联网、柜台等多种查询方式,随时查询自身交强险承保理赔信息,保障了交强险投保人的知情权,实现明白、放心买保险。

  五是解决拖拉机投保难问题,推动交强险制度平稳运行。由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较低,同时部分地区将超过国家标准的货车等高风险车大量登记为拖拉机,造成这些地区拖拉机交强险业务出现了较大的承保亏损,个别地区产生了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保监会与相关部门,规范了拖拉机登记国家标准,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的处罚力度,并已开始探索试点拖拉机地区差异费率,确保拖拉机交强险真正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

  2009年下半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根据交强险制度运行情况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数据核查、典型调查、精算评估、专家咨询、征求意见、广泛调研等方式,认真对交强险法律法规、实施环境、配套制度、理赔服务、费率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总结和研究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的涉及保监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保监会本着积极、开放的态度,立足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积极稳妥推进并抓紧实施。对于涉及交强险实施环境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对于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保监会将积极提出相关建议。

  保监会将密切关注并及时解决交强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交强险制度的实施。

  一是继续改善交强险服务。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同时,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预付机制,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更加及时、有效的救治。

  二是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各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部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全面保障。

  三是继续加大对交强险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督促行业进一步加强交强险经营成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