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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向四川保监局行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四川保监局】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16 16:33:00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公文处理工作反映一个单位的办事作风、工作质量和运行效率。保险业是一个信息密集的行业,只有及时、准确、安全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才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目前,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基本能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公文。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一是公文种类不正确,如部分保险机构错误使用“报告”和“请示”文种;二是公文格式不完善,如个别机构随意简称主送单位、“请示”无联系人、文件没有公司文头、不加盖印章等;三是行文不规范,如部分机构直接向我局内设部门行文、报告夹带请示事项、多事一请示等;四是公司更名后文件文头与印章名称不符;五是文件份数不够。

为进一步提高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公文的质量,现将有关问题规范如下:

一、四川保监局收文归口在办公室,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不得向保监局其它内设处室报送公文,但其它内设处室直接要求报送的专项材料除外。

二、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向四川保监局行文,应采用“请示”和“报告”两种公文形式,并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请示”应当在末页注明公文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各保险机构报送四川保监局的“请示”,凡涉及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包括各种申报材料)、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和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律报送3份。其它事项的“请示”报送1份。“报告”一律报送3份。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只供四川保监局参考。

五、除四川保监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名义向四川保监局领导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六、公文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我局将不予收文。

七、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向四川保监局行文,主送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或简称“四川保监局”。

八、公文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九、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十、成文日期应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上报的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一般为3至5个,包括公文内容和文种。

请各保险机构、行业协会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如有问题,及时报四川保监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