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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来源:【四川保监局】作者:【】 发布时间:2004-11-15 11:35:00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以及《四川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四川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四川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保险业普查目的

全面掌握四川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人员结构、经营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四川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信息库系统, 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提供基础信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依据,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推进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保险业普查内容

保险业普查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三、保险业普查范围及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四川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监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成都设立的代表处。

四川保监局、各保险业协会、各保险学会以及由保险机构投资设立的宾馆等非金融企业由同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保险机构投资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的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不属于四川保险业经济普查范围。

(二)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和市州级机构(含市州级营销服务部)、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费用表共4张表。保险公司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含县级营销服务部、乡镇级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只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张表。

四、保险业普查职责划分

四川保险业普查采用“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总体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组织实施,四川保监局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以下简称“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予以协助。

四川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四川省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地区保险分公司设立的代表处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普查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单位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

(二)保险机构普查

1、各省级保险机构普查

各省级保险机构统一将其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向四川省经普办报送。

各省级保险机构将其全省所有分支机构(含所有营销服务部)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市州为单位分解排列后,统一向四川省经普办报送。

各省级保险机构将其各市州分支机构(含市州营销服务部)所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以市州为单位分解排列后,统一向四川省经普办报送。

四川省经普办负责接收、审核各省级保险公司报送的普查表格。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予以协助。

2、各市州保险机构普查

各市州保险机构(含市州级营销服务部)统一将其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向市州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报送,同时抄报其省级分公司。

各市州保险机构(含市州级营销服务部)将其地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含县级营销服务部、乡镇级营销服务部)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按填报单位分解排列后,统一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报送,同时抄报其省级分公司。

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接收、审核各市州保险机构报送的普查表格。各省级保险公司予以协助。

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其审核后的保险业普查表格按照四川省经普办的要求向四川省经普办报送。

各省级保险机构若在成都市没有设立独立的市级保险机构,(1)由省级保险机构将其反映成都市范围(含7区12县)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填报的反映成都市范围(含7区12县)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等统一报送成都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2)由省级保险机构将其成都市(含7区12县)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含县级营销服务部、乡镇级营销服务部)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汇总后,统一报送成都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3、个别保险公司设立的专项保险营销服务部的普查

个别省级保险公司为配合“三农”服务和某些大型工程建设在省内个别县区甚至乡镇直接设立的营销服务部,该营销服务部要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该营销服务部要将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直接报送到所在市州政府经普机构,同时报送到其省级分公司。(2)各省级分公司在汇总全省所有分支机构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时,要附加该类营销服务部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表中标注,以其所在市州为单位分解排列后,统一向四川省经普办报送。

(三)保险中介机构普查

1、四川省境内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的普查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将其填报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报送四川省经普办;(2)同时报送机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将其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等统一报送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将其省内分支机构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市州为单位分解排列后,(1)报送四川省经普办;(2)同时报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负责将辖区内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汇总后,以市州为单位分解排列后,统一向四川省经普办报送。

2、法人单位不在四川省境内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的普查

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将其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1)报送四川省经普办;(2)同时报送机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汇总省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市州为单位分解排列后,(1)报送四川省经普办;(2)同时报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普查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将其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直接向四川省经普办报送,同时抄报成都市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西藏自治区保险机构普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要及时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取得联系,加强汇报和沟通,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参照《四川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切实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同时按要求将有关普查表格报送西藏政府普查机构和当地各市州政府普查机构。

五、保险业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四川保监局成立四川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保险业普查工作。四川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经济普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四川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具体承办四川保险业普查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保险机构成立本系统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普查工作。同时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四川省经普办和四川保监局

省级保险公司市州分支机构也应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这次普查工作并将有关机构名单和人员的联系方式报省公司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

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普查工作。同时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四川省经普办和四川保监局。

六、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时间要求

保险业普查时期为2004年至2005年。2004年为组织准备阶段,2005年为资料上报、处理和数据开发阶段。普查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年度。

七、保险业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保险业普查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4年12月底前)

本阶段工作分两步:第一步(2004年6月-2004年7月)工作是摸清四川保险业普查单位,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第二步(2004年8月-2004年12月)工作是四川保监局、各普查单位成立本单位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筹集经费,调配人员,组织培训,加强宣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填报普查表阶段(2005年1月-2005年3月)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按有关要求认真填报普查表,并进行核对、汇总和报送。

(三)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2005年4月-6月)

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对汇总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数据处理工作后,按要求向相应普查机构报送。

(四)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05年7月-12月)

对四川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八、保险业普查统计单位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有利于与国家经济普查制度相衔接,本次保险业普查将从事保险业活动的单位划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两种统计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九、保险业普查方法

保险业普查采取全面普查的方式。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布置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按照相应普查机构的有关要求填报、汇总并上报。

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普查机构统一制定、布置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普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填报、汇总并上报。

保险业普查资料在汇总上报时,统一采取普查表电子版和纸制文件两种方式上报。在报送普查表电子版时,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采用四川省经普办统一提供的表样;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采用四川保监局统一提供的EXCEL表样。在报送普查表纸制文件时,必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

十、保险业普查表式

保险业普查表采用行业合并表式。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填报普查表中的相应指标。

各保险机构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表均是其所管辖范围内所有下属机构的汇总数,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终决算数为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填报股份公司的数字,不包含集团公司的存续业务数。

十一、保险业普查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在填报普查表格前,应认真学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并在填报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保证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进行核对,以2004年12月31日已开业的单位数为准,发现有遗漏或重复,及时纠正。

(三)保证保险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无误。各级填报人员填好普查表后,要进行自我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

(四)保证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在普查数据资料录入之前,应组织力量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数据指标是否按照要求填报和各数量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可制定数据资料质量控制细则,确保录入的每张普查表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汇总。

(五)四川保监局对各保险中介机构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四川省经普办对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派人深入各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设立的代表处进行质量检查,以确保普查数据资料的准确性。

十二、保险业普查资料应用

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经普机构要充分运用四川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使普查数据资料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三、保险业普查资料编印

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经普机构认真做好保险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编印工作,形成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汇编。

十四、保险业普查工作总结

四川保监局经普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经普机构在保险业普查工作全面结束以前,对本次普查工作,包括组织工作、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分析应用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以后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同时评选保险业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在保险业普查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迟报、拒报普查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