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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作者:【】 发布时间:2004-05-09 15:13:00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实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各公司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保监会和总公司的要求,切实抓紧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从5月1日起,各公司暂时按照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 ,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商,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三者险业务。
各公司要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高度出发,站在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高度,加强正面宣传。要统一宣传口径,在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保监会制作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之一)”,向社会公众做好暂时使用商业三者险条款的解释工作,为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之一)。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39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 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条例》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多次召集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强制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原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目前,《条例》仍在审议当中,强制三者险费率测算工作也正在紧张进行。
保险业正式开始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必须与《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实行依法经营。目前,在《条例》正式出台前,各公司应进一步做好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三者险制度
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此外,在《条例》出台前,暂不执行强制三者险保险标志的有关规定。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与协商,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三者险业务。
三、统一宣传口径,加强强制三者险宣传工作
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经营,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业的稳定与发展。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站在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高度,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为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一是配合各地交管部门做好《道交法》宣传工作,明确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法律地位,正确宣传《道交法》与《条例》实施的法律关系。二是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宣传投保三者险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提高公众对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三是从稳步推进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的角度,向公众做好暂时使用商业三者险条款的解释工作。四是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遇相关法律宣传解释方面的困难,必须请示总公司,不得任意向媒体披露不当之词。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改革宣传提纲〈之一〉
一、改革的背景
(一)配合《道交法》出台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并将于今年5 月1日起正式实施。《道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中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指导思想 ,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 , 注重以人为本,保护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并提出了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道交法》中建立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关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正积极开展强制三者险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的建设,研究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并正加紧制定强制三者险条款费率,进一步明确强制三者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
(二)完善立法体系
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篇章。目前,我国部分省市或地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道路通行者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方面的需求迅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地方性法规无论从法律效力上还是从适应性上都无法满足新形式的需要。必须从立法角度,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三)与国际接轨
从国外经验看,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均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并且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在不断完善和扩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保险服务经济、保障社会的价值体现。
二、改革目的和意义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交通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一方面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频率持续上升。交通事故总量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二是损失程度不断提高,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在交通事故多发的同时,人们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仍然比较低。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面仅为30%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险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2003年,全国机动车赔款支出比上年增长了23%。因此,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未办理强制三者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这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是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财务风险,降低事故双方的经济压力。三是通过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保障肇事逃逸案件或未保险机动车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通过经济制约和行政手段相结合方式,实现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的目标。一是通过保险费率与安全驾驶情况挂钩,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手段,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二是通过保险公司与交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提高交通事故处理速度,提高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效率,促进道路通行效率,方便百姓生活。
三、改革的特点
(一)强制性
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制投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未办理强制三者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强制承保。一方面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未交付保险费除外)。
(二)公益性
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遵循不亏损、不盈利原则。强制二者险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强制投保的险种,以保护广大道路交通通行者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为手段,体现了保险的社会效益性和公益性。因此,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必须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保监会定期对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费率,确保该项业务的非盈利性。
(三)广覆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