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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保监办将全面查处寿险市场误导客户行为

来源:【成都保监办】作者:【】 发布时间:2003-07-25 09:33:00

成都保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01第6号令)、《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77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安排部署了对误导行为的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产品销售中是否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退保程序和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对消费者欺骗、误导。

二、各寿险机构是否在新产品销售后不恰当地公布投资收益率和保单分红情况,并片面地将本公司某一新型产品的经营成果与其他公司的新型产品进行比较甚至诋毁同业。

三、各寿险机构是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在销售新型产品前对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备案;信息披露材料的印制权限、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保监发〔2002〕77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清理并销毁;是否让投保人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在投保人申明上签名确认;是否在各营业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保监会第31、32号公告及第6号主席令。

四、各寿险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险个人代理人的培训、管理、处罚制度;代理人是否在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展业以及取得培训合格证后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五、各寿险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客户咨询、投诉及客户回访制度;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处理落实监管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件。

六、各寿险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银行代理业务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内控制度;银行代理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是否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其形式和宣传内容是否符合保监发〔2003〕25号文的规定;是否对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代理产品的宣传资料统一进行清理、停止使用和销毁。

七、各寿险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投诉问题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4号)的要求,制定群体性投诉、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群体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以及岗位落实到人。

    对财产保险公司误导客户的查处结合整顿车险市场秩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