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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保监办12条标准整顿车险市场秩序

来源:【成都保监办】作者:【】 发布时间:2003-07-25 09:32:00

成都保监办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冯晓增副主席在机动车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保监发[2002]126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口径》、《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136号)、《机动车辆保险监管职责划分》(保监发[2002]137号)、《关于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03]13号)、《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8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2003]73号)、《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关于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安排部署了对车险市场秩序的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口径”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宣传。主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片面夸大产品保障功能,回避责任免除,是否诋毁其他公司及其产品等。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通过合理、恰当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示车险条款费率。主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将经批准的条款、费率表、条款费率使用说明、“无赔款优待”条件和计算标准及保监会制作的“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注意事项”在所有营业场所进行张贴或摆放。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按时更换车险单证,是否对原单证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回收,是否出现新老单证同时使用的情况。单证发送、存放、领用、核销、盘点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已严格执行

四、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主要检查营运车费率、无赔款优待及其他风险调节因子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擅自变更“无赔款优待”执行方案,以“无赔款优待”进行违规退费扰乱市场秩序;是否擅自关闭或变更风险调节因子侵害消费者利益;是否存在歧视消费者的情况;是否通过特别约定或附加协议等方式对保险责任或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修改。

五、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违规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主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为扩大市场份额,擅自进行费率打折、滥用优惠条件等行为。

六、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撕单、埋单、坐扣保费、违规批单退费。

七、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对应收保费进行严格管理。主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确认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是否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返还,进行恶性竞争;是否认真履行了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催收。

八、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存在以现金方式向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直接业务提取手续费、通过费用补贴的形式变相超标准支付手续费、接受非法代理人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行为。

九、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假赔案的情况。

十、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实现财务和业务系统对接,财务是否对业务进行了有效监控。

十一、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存在超业务范围或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情况。

十二、从2003年4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