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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险业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见实效

来源:【四川新闻网】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4 19:32:38

摊上事故原本就觉得挺倒霉了,没想到保险理赔的时候又遇上不顺利。其实,老唐烦心的事情并不大:与保险公司的分歧也就几千块钱。上法院感觉犯不上也耗不起时间,该得到的赔偿轻易放弃却又不甘心。但老唐跑了几趟保险公司都始终谈不拢条件,于是他找到了四川省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构建争议快处机制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员耐心听取了老唐的诉求,同时将他所投保公司的理赔员也请到现场,三方面对面很快弄清了纠纷的症结:老唐由于事故损失了工资,虽然只向单位请了半个月的假,但影响到的实际收入却是一个半月的。这其中实际损失的一个月工资,由于保险公司难以取证而得不到认可。

  理赔有必须遵守的规程,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保护。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大家心平气和进行了真诚的沟通。双方首先确定了谈话的基本共识,那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被保险人足额的赔付。最终保险公司也找到了可以接受的取证方式,那就是调取老唐工资卡的银行账单核实。谈好条件后,大家满意地离开了调解室,为这件合同纠纷划上了句号。

  像老唐这样满腹烦心而来、高高兴兴而去的事件,几乎每天都会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室里上演。“我们的工作目标正是为了更方便快捷地解决保险合同争议,降低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启动标志着四川省保险合同争议快速处理机制的正式建立,“这一机制不仅能助力妥善解决我省保险合同争议、维护保险合同双方正当权益,更是四川保险行业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维护行业诚信形象的有力举措。”

  据记者了解,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属人民调解性质,是保险公司自愿参与的一种行业自律行为,在保险个人消费者受到保险公司不当拒赔、其正当索赔权益受到侵害时发挥作用。而在保险公司无过错纠纷发生后,调解委员会则作为第三方调解人站在中立立场上说服客户放弃不合理诉求。

  探索诉调对接机制 发挥稳定器作用

  近年来,通过对无数纠纷的成功调解,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化解矛盾纠纷、致力定纷止争使保险业真正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在四川保监局的指导下,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又积极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试点工作,并开始显现成效。

  为搭建与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对接机制,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主动与各级法院沟通,并在四川保监局的组织下,与成都中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细则》(成中法发[2013]172号),于2013年10月16日印发成都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和我会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并在此期间主动与青羊区、金牛区、锦江区、成华区人民法院联系对接工作,通过上门座谈宣讲、与相关庭室具体接洽和摸索试点案件调解方式等办法,逐步实现与法院有效对接。

  对法院而言,通过诉前调解可以减少立案;通过诉中调解,可以减少庭审;通过诉中邀请调解,可以减少判决。据悉,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人民法院委派、邀请调解保险纠纷共138件,涉案金额14648174.87元,达成调解协议82件,调解金额5723589.14元,未达成调解协议19件,另有37件尚在处理中,调解成功率81.19%,调解履约率100%。

  尤其是诉调对接中探索出的道交联动机制,成为四川省保险行业携同成都市交管局、成都中院化解道交事故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交警部门委托调解案件共215件,达成调解协议210件,涉案金额4204851.41元,调解成功率97.67%,调解履约率100%。不但保险消费者能及时获得理赔服务,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及时足额赔付,也让交管部门减轻了行政调解的压力,从而更好地履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更好地维护道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须知

  一、受理案件类型

  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二、案件来源

  (一)争议当事人申请

  (二)四川保监局、12378热线或其他相关机构转办

  (三)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

  三、受理条件

  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争议所涉保险公司是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争议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三)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四)争议属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

  (五)争议发生1年以内的;

  (六)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或调委会调解的;

  (七)保险金额不高于65万元。

  四、调解流程

  (一)申请

  需向调委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二)受理前协商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会立即与保险公司和申请人联系,确认是否有必要协商,争取双方自行和解。

  (三)受理

  调委会在协商结束(进行调解前协商的案件)或收齐申请材料(不进行调解前协商的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四)确定调解员

  申请人可在收到受理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在调委会提供的调解员名册中自行选定调解员,或委托调委会指定调解员。

  (五)调解

  调解员自受理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同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案情复杂,经当事各方同意,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

  调解员在双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协议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终止调解,当事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六)调解协议的执行

  各方当事人签署生效的调解协议,应当遵照执行。还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申请人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有异议的,可诉讼或仲裁。保险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书之后应当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