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证驾驶出事故,承保的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近日,柳江县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死者家属赔偿10.3万余元。
今年1月21日傍晚6时30分,柳江县百朋镇男子阿扣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国道322线行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阿海,造成车辆损坏,阿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2月18日,柳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阿扣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海承担次要责任。两轮摩托车所有人为阿扣,该车在柳江县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但是阿扣无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事故发生时属于无证驾驶。
事故发生后,阿扣向死者家属赔偿1万余元,因余下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阿海的妻儿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4.7万余元,判令阿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损失。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解说,阿扣还没有取得驾驶证,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死者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阿扣则表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他愿意赔偿超过部分的合理损失。
柳江县法院的法官分析指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它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性。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同样应在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进行赔偿,这更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均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对抗《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条例》的规定。
由此,法院一审认为,肇事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应当赔偿的项目及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阿扣在事故中承担的主要责任,由阿扣承担80%的责任。据此,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11.5万余元,均属交强险规定赔偿的项目,限额为11万元;余下限额外的5000余元,按阿扣承担80%份额计算,为4000余元,因此原告应得赔偿款为11.4万余元,减去阿扣已付的1万余元,原告尚得赔款为10.3万余元。该赔偿款在赔偿限额内,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