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日,赵先生在沪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定期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缴费至2006年1月1日。当第二期的缴费日临近时,保险公司向赵先生邮寄了一份缴费通知书。由于赵先生是个生意人,业务繁忙,时常会无暇顾及琐碎事,所以赵先生在收到通知书后,始终未办理缴费。
2006年1月18日,赵先生在骑摩托车外出时不慎发生意外,因手臂粉碎性骨折而住院治疗。经过近1个月的治疗,赵先生康复出院并在家静养,那时他才想起自己曾在去年买过保险,但第二年的保险费至今未交。想到这里,赵先生开始担心起这次的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引起赵先生担忧的主要原因是赵先生在第一年的保费到期后始终未交下一年度的保费。在这样的情形下,保险事故究竟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首先就要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
所谓“宽限期”,指在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以后,如果未按时缴纳以后分期保费的,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缴付逾期的保费。宽限期一般为自投保人应缴纳续期保费之日起计算的30天或60天,具体长度视不同公司、险种而异。“宽限期”的规定,其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根据我们《保险法》中的规定: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以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因此,在列入宽限期条款的寿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宽限期期满的当日24时起失效。
案例中,先前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确有宽限期这一条款,且宽限期为60天。由此可知,虽然赵先生由于工作繁忙而忘记缴纳了第二年的保费,但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仍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内,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赵先生欠缴的保险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