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张女士投保了本市一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同时还购买了附加住院补贴和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今年5月,张女士在上班时突然感到胸闷气短,便急忙到公司附近的医院检查,被初步诊断为突发性心脏病。由于病情比较严重,医生建议张女士住院治疗。
这时,张女士想到自己还有一份保险,于是在住院之前打电话给自己的代理人咨询住院费用的理赔事宜。在了解了情况之后,代理人提醒张女士一定要到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去治疗,否则就不能进行理赔。对于代理人的这一提醒,张女士感到非常不解:到哪家医院看病为什么不能由我自己选择,为什么非得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呢?
[评析]
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确会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中就医,否则就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其实不仅商业保险如此,即使是国家医保也规定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人身保险保障的是人的健康和生命,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从各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在医疗保险的理赔中,医院出具的各种证明性文件往往是判定保险责任、核定赔付额度的主要依据,相应地,对医院资质的管理就成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通过评估、建立定点医院体系,可以有效防范风险,据实理赔。从另一方面来看,具有资质的医院对消费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也是一种保障。
因此,医疗保险合同常常会包括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所以,案例中代理人对张女士的提醒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
但保险公司在实施指定医院的做法时也会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对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比如被保险人因急诊未能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可在规定时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实需要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可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若保险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则会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对于以上特殊情况的处理,在保险合同中会有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讲,有资质的保险公司都有比较完善的定点医院体系,它们通常会将当地卫生局评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院作为理赔医院(急诊观察室、联合病房、康复病房等除外),应该可以满足广大客户方便就诊的需求。一旦理赔医院名单发生变化时,保险公司也会通过信函、客户服务刊物或网站等渠道及时通知客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