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保险。她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最近五年是否曾有下列症状或体征(头痛、头晕、气急……)?”栏内勾选了“无”。由于投保时赵女士的年龄已超过50周岁,因此她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在指定医院作了普通体检。体检中,医生向赵女士询问了她的身体状况,赵女士表示自己一向很健康并无头痛、头晕等不适症状。经过普通体检,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
半年过后,赵女士由于头晕而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病”,事后赵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按照惯例,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调查,然而却发现原来在赵女士的病历中曾多处记载着头晕这一病症,且在赵女士投保前的1个月有过针对这一症状的就诊记录。
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投保时隐瞒病症,不如实告知为由不予理赔。而赵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拒赔感到不满,她认为自己是通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后才被承保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因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评析]
显然,在上述案例中,引起保险公司和赵女士之间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体检合格是否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根据我们《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所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因此投保人一旦违背这项义务,保险公司就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其次,体检只是被保险公司用来评估风险的一种手段,医院的检查往往也需要依赖于投保人的据实说明。所以,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经过保险公司的体检而被免除。
案例中,赵女士隐瞒“头晕”病症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如实告知这一法定义务,她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对未来风险的估计,以致影响到最终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等每一项事实。即使赵女士已经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普通体检,但她应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也不能因此而被免除。所以,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