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大学毕业后令人羡慕地被一家跨国企业所录用,从事IT方面工作。一晃几年过去,三十出头的他靠着实力和才干成为了IT部门的资深专员,工作对他而言已变得驾轻就熟。宋先生的能力和经验常得到公司老板赏识,2003年底,公司决定将他派往加拿大进修2年,面对职业生涯中难得的机遇,宋先生欣然接受,1月底便离开了上海。
宋先生曾在2002年的3月1日,也就是30岁生日当天为自己购买过一份长期寿险,年缴保费1200元,并在 2003年按期缴纳了续期的保险费。然而从2004年起,宋先生却因为出国而未再缴费,在经过2个月的宽限期后,他的保单进入了中止状态。今年春节前夕,宋先生学成回国,这时他才想起自己的保单已连续2年未缴费。2月初,宋先生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希望能继续缴费投保。保险公司在经过认真研究后,初步接受了宋先生的请求。但是,保险公司也告知宋先生除了补缴从2004年起至2005年的2期保险费及利息外,还需要到公司体检后,才能决定最终是否接受宋先生的请求。
宋先生对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并无异议,但他对再次体检提出疑问:当初投保时已经体检过,现在只是补交未缴的保险费来恢复保单的效力而已,难道还要再进行体检吗?
[评析]
在保险中,按期缴纳保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宋先生的保单正是因为没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缴费而导致了保单的中止。宋先生在保单失效后,主动地向保险公司提出继续缴费投保的申请,保险公司则在审查后同意宋先生补缴失效期间保费及利息,并继续缴费投保。这样一种使失效保单恢复其效力的方式,在保险中被称之为“复效”。
保险合同对申请复效一般是设有一定条件的,除了要求保单持有人必须在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提出复效申请外,往往还会核查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的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核保条件,因为从技术角度看,复效无异于重新投保。所以,为了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按照规定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结果表明,被保险人死亡或患重疾的风险在综合考虑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因素时,超过了一定界限,但在某些条件下尚可承保的,那么被保险人必须按照要求增加保费。而且如果体检结果表示不再符合公司的核保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还会做出拒绝复效的决定。
保险复效是有条件的,因此保险公司向宋先生提出重新体检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