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名”主要是指对于保险文件,包括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签收条、变更申请书、转账授权书等各类保险文件中存在非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较为常见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的情况,此类情况在目前的保险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业务员和投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所致。
二、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情况,现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例一:客户张某经业务员王某招揽,当场填写了投保单并亲笔签名。但当王某将该保单带回公司准备交单时,却发现该保单的险种保额出现偏差,可能无法正常出单。故王某主动联系张某,告知该情况,并想请客户重新填写投保单。但客户张某表示,自己人在外地出差,短期内无法回上海办理。因恰逢竞赛期间,代理人表示是与客户协商后代为填写投保单投保的。
但是在一年以后,客户对于该保单产生了一些新的想法,不愿意继续投保。经多方咨询后,向我司提出了全额退保的要求,理由就是该保单并非本人签名投保。
分析:投保人在收到正式保单后,极易会发现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往往是一致的。当合同已经履行相当一段时间之后,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很可能会以投保单上的签名非亲签为由,要求全额退费。当然对于投被保人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此处不做深入探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于此类纠纷,一旦事发,保险营销员都将直接面对客户以及公司的追究,是最直接的压力承担者。
例二:因接上级主管机关规定,目前客户的缴费均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付。日前接到客户李某投诉,客户表示未授权我司扣取该笔保费,要求我司退还。经查,保险营销员系通过电话方式获得客户银行账号,代为填写转账授权书。
上述违规操作均具有极大的风险隐患。
分析: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所产生的保单可能严重危及到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因此,如果投保人在签单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便不是故意的,只要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鉴于代签名行为的恶劣影响,保险行业也制定了极为严厉的规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关于对严重违纪违规保险营销员实施业内通报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如保险公司发现保险营销员有代签名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在解除委托协议的同时,实行业内通报,可建议行业内停止其展业1-3年;同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监管机构予以处罚。对于性质特别严重,影响恶劣且属屡教不改者可请司法机关查处。建议七年内各公司均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我司在《业务品质评议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违者,视情节之轻重,可处以记6-10点、取消晋升资格、追偿不当得利、停发职务津贴、降任、解除代理合同、永不录用、行业通报的处罚。”
令人可喜的是,随着保险营销员业务素养的不断提高,公司对于业务品质的不断追求,此类案件已呈现不断减少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