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温泉猝死不算“意外事故”?面对旅游猝死的被保险人家属,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能否站得住脚?47岁的吴某在单位组织的一次海南旅游时,命陨下榻宾馆内的温泉池。今天上午9点,一起因旅游猝死而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案件在浦东法院开庭审理。
2009年8月,47岁的吴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带薪休假赴海南旅游。单位委托上海益欣旅行社为所有参加这次休假旅游的人员购买了意外险种——合众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27日晚9时许,吴某来到下榻宾馆的温泉池。据了解,该温泉池水深80厘米,温度在41°左右。吴某进入温泉池后不久,被发现仰躺在温泉池池底,后被人救出水面。此时吴某已经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刑侦技术人员及法医赶到现场,上海益欣旅行社也通知了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自杀等可能,且死者也无病理性的征兆,最后结论为猝死。
晚上,妻子接到电话后顿感晴天霹雳,随即赶赴海南处理善后。虽然旅行社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但始终未见保险公司的人员赶往当地。
就在伤心欲绝的家属准备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无奈之下,这份保单的受益人,吴某的妻子、儿子以及父亲将保险公司合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死者吴某当时饮用了大量的白酒,而酒店在此之前就作出通告,明确规定酒后严禁下池泡温泉。同时提出,保险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 “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而吴某的死亡原因却是因为在饮下大量白酒后下温水池而致死。因此,吴某的死亡事件不在承保范围内。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予以了否认,并当庭出示了照片。原告表示,被告出示的酒店证明以及在温水池边的警示牌都是经过后期改动的,为的就是免责。虽然吴某确实在当晚喝过白酒,但仅仅是在晚上5点至7点。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休息,吴某已恢复正常的体征,从其换好泳裤以及戴上游泳眼镜来看,在温水池内死亡一定是意外事故。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饮酒致死的问题上进行激烈的辩论。随后被告提出,由于死者当时没有尸检,无法确定其是否因为自身原因而导致猝死。
截至发稿,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