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车上责任险,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日前,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以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为由,判决保险公司必须为事故进行理赔。
双流某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自己于2008年9月29日向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了机动车保险,保险项目为: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缴纳了保险费7391.74元,保险期限从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
2009年9月5日,客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大客车搭载乘客行至华阳武警指挥校路段时,遇一辆三轮车突然横穿公路,王某遂采取急刹车,致使车内2名乘客摔倒受伤,送至双流县二医院治疗后,经派出所协调解决,共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199.36元。事后,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此事故不属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随后,客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案件开庭后,法院对相关赔偿的费用进行核对,最终确认费用为8936.86元。另外,法院查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六条是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规定,当中没有明确保险人对驾驶员急刹车而导致车内乘客受伤应免责。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客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893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