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摩托车,在超一辆拖拉机时,对向一辆摩托车正在一侧超越一辆大货车。四车接近后,中间的两辆摩托车相撞,致使车上一3岁幼童摔到大货车下面被碾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查认定大货车及拖拉机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法院在重新审理中不予采信,并判决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交警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在法庭上最终没有被采信,这在宜昌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记者昨日从有关当事人律师处获悉,该案赔偿款已执行到位。目前,保险公司已就该案提起申诉。
离奇车祸,三龄童被碾死
小文是枝江市马家店人,两年前的一场车祸,成为她心中永远的痛。在这场车祸中,她年仅3岁的儿子被大货车碾压致死。
2008年3月8日下午4时许,小文和儿子乘坐姚某驾驶的摩托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此时,王某驾驶的摩托车载人沿318国道由西往东行驶。在一个上坡处,王某欲从中线超越前方一辆拖拉机,巧的是,姚某的摩托车也正从中线超越一辆大货车。
当四辆车接近时,王发现有危险随即向右避让,其间王的右手手套和拖拉机左后角接触,摩托车变向驶向路中,与迎面而来的姚某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姚车上的小文母子摔倒在地,小孩摔倒在大货车下,被大货车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外,王某本人以及其车上人员也均受伤。
连环惨烈车祸发生后,附近村民当即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迅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处理,有关领导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疏导交通。
事故调查,大货车无责任
事故发生半个月后,枝江市交警大队根据勘察事实作出事故认定书。
交警大队认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头盔,超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多条规定,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头盔,超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同时认定,根据事故事实,大货车司机李某和拖拉机司机李某某均不负事故责任。
虽无责任,但需保护弱者
事故认定一个月后,小文和丈夫将大货车所在的运输公司及投保的某财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运输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并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任。因为之前已经和王某、姚某协议赔偿,小文夫妇并未将王姚两位当事者列入被告。
枝江市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运输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为此前小文夫妇与姚某和王某有过协议赔偿,故在本案中放弃了要求王某、姚某赔偿的权利。法院认定小文夫妇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合计21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枝江交警认定大货车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说明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虽然没有责任,但大货车却将小文儿子碾压致死,而孩子在事故中也没有过错,出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认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无责任赔偿,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损失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万余元。
重审生变,大货车应担责
交警认定自己无责任,法院却判决要承担赔偿,运输公司随后提起上诉。运输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只要投保机动车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既然一审法院认定自己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2008年10月,宜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9年7月,枝江市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决认为,王某、姚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小文儿子的行为,构成间接结合,属于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该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小文的儿子是因车祸致肢体离断损伤而死亡,即被李某的大货车碾压致死,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应对小文之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枝江市交警大队作出的关于李某所驾驶大货车在该事故中无责任的认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后判定,因为小文夫妇只要求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的损失,而运输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因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后,运输公司无需再进行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文夫妇经济损失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