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落网 保险公司照样赔
11万存款“被保险”后,曾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赵军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了这笔钱。轰动一时的“11万存款变保单”案,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买单。随后,保险公司上诉。而后,这个神秘人物“赵军”落网。“罪魁祸首”落网,那么,11万损失是不是就不该保险公司买单了?
伪造客户身份证 业务员冒领11万
2003年12月,梁云委托其母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昆明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分红保险,保险期限5年,保费95400元。2008年12月6日,保险期满,在人寿保险工作人员赵军协助下,梁云的母亲将这笔钱转到梁云的个人账户上。
几天过后,已不是中国人寿业务员的赵军,将梁云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及代扣款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交给人寿保险业务员龚某,投了两份保险。之后,赵军用伪造的梁云身份证撤销了这两份保险合同。四天后,赵军在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办理了领款手续,共领款109980元。
2009年3月21日,梁云发现自己的11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于是报了案,盘龙分局董家湾派出所对赵军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在之后对赵军进行网上追逃。梁云委托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将人寿保险云南省分公司和昆明分公司告上法庭,而11万存款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也未能幸免。
2010年1月,盘龙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人寿保险云南省分公司向梁云支付11万元。随后,人寿保险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冒领存款的赵军落网。
保险公司要求“先刑事后民事” 法院不支持
法院认为,赵军实施的是主观的故意侵权行为。人寿保险作为保险合同的向对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故人寿保险存在过失。赵军的故意诈骗行为和云南省分公司订约的过失行为,导致梁云的11万元存款被支取,故赵军与云南省分公司之间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云南省分公司应当就其过失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此案的“罪魁祸首”赵军,冒用梁云身份投保。人寿保险云南省分公司提出,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影响人寿保险云南省分公司对梁云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中止审理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梁云的个人信息泄露,与公司的疏忽有关系吗?之前,人寿保险云南省分公司曾提出,梁云将个人信息资料交给赵军,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因梁云在前一份保险合同满期办理手续时,把相关身份信息资料交给赵军,梁云的行为并无不妥,因此,梁云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近日,昆明中院二审判决,人寿保险云南省分公司向梁云支付11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撤销一审判决人寿保险云南省分公司向梁云支付律师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