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呼和浩特市读者郭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今年1月,我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办理了一份寿险业务,保险费是每年6000元,受益人是我的孩子。当时办理寿险时,工作人员告诉我为了便于客户交纳保险费,客户可以将银行账号告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每年定期通过银行从客户的账号中划走保险费。随后,我授权给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每年定期通过银行从我的账号中划走6000元保险费,然后交纳我办理的那份寿险保单号中。”
没想到几个月后竟然发生一件让郭先生意想不到的事情。郭先生说:“4月份,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一位姓韩的业务员多次给我打电话说,平安人寿针对儿童推出了一项寿险业务,我当时就委婉的拒绝了。然而,5月20日左右,我到银行取钱时发现账号里少了1万多元,我再三核对收支情况,怎么也对不上。5月24日,我接到平安人寿95511客服回访电话,客服人员说,‘5月10日,您在平安人寿成功办理了保险业务,对我们工作人员的服务是否满意?’我当时一听就懵了,我并没有在当天办理过任何保险业务啊?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5月25日,郭先生来到他的开户银行和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查询发现,那名姓韩的业务员竟然伪造他的签名,在未经过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投保并且从他账号里划走了1.2万元。记者在郭先生提供的一份保单复印件上看到,保单备注一栏中这样写道:“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而签名一栏则签上了郭先生的名字,投保申请日期为2010年5月10日,业务员签名为韩某。郭先生随后给记者出示了他本人的签名,郭先生说:“从签名上看,保单上我名字的签名明显是伪造的。”
6月1日,记者与郭先生一同来到了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投诉的任智波主任说:“5月26日,公司已经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事实确凿,该业务员行为恶劣,给公司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树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给予该业务员品质扣分30分。由于营业部主任和经理负有管理责任,分别扣除当月直接管理津贴的15%和当月经理津贴的6%。根据规定,每名业务人员的品质分只有30分,扣除30分相当于开除。目前,等到公司的正式文件下来,可以正式开除该业务员。”对于业务员的这种行为,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责任,任智波说:“业务员出现这样的问题,说明公司的某个环节还存在纰漏,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我们会尽快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领导,采取适当的办法规避这个问题。对于从郭先生账号里划出的1.2万元,我们会如数退还,并且尽快处理。”
对此,郭先生说:“截止到6月1日,已经是我第4次到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处理这件事情了。事情发生后,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从来没有主动的跟我联系过,对于该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我无法接受。”目前,郭先生准备到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投诉此事。呼和浩特市爱德律师事务所的孟三红律师认为,平安人寿内蒙古分公司业务员在未经郭先生本人授权下,伪造郭先生的签名并且擅自从银行划走1.2万元,已经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