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机动车阴错阳差地投保了两份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对于死者家属提起的赔偿诉讼,近日,高淳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均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初,高淳县人于强(化名)从他人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车子的原车主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4月26日至去年4月25日。去年3月,不知情的于强又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保险期限为去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投保后没几日,于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期限内,死者的亲属将于强和两家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审理中,两家保险公司表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需重复投保。故只需一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投保两份交强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故该案所涉两份交强险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保险机构因内部监管不力,导致对同一机动车签订了两份交强险合同所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为此,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均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