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我市一大客车在江西发生追尾事故,造成1死10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疲劳驾驶负事故全责。事后,大客车所属的巴士客运公司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41万元赔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疲劳驾驶不赔”的约定。巴士公司以保险公司事先并没有明确告知和说明该“免责条款”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在一审中胜诉。
去年1月13日清晨5时30分许,大连某巴士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在途经沪昆高速公路江西段某处时,忽然撞向前方同车道行驶的一辆重型货车尾部,造成1死10伤,其中在受伤的人群中,驾驶员何某伤势最重,经鉴定构成5级伤残。1个月后,江西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驾驶员何某疲劳驾车造成事故发生,为此何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该巴士公司向大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疲劳驾驶不赔”的约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说法,巴士公司方面十分吃惊,在反复查看保单后,终于在其背面所附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中发现保险公司所说的“免责条款约定”: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巴士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没有作出明确告知和说明,按相关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于是,巴士公司以此为由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责任免除”一则的内容未采用特殊标识与其他条款内容加以区分。同时,因疲劳驾驶仅为被告订立合同时采用的特别条款中的一项,故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更应对其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综上,由于被告未履行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为此案涉格式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近日,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保险金4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