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某地渔船船东,长年雇佣渔民出海从事捕捞作业。2010年1月,宋某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船上雇佣的8名渔民全部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保额15万元。2010年3月15日,宋某的渔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与林某的渔船相撞,导致宋某船上渔民张某和蔡某落海溺水死亡。经主管部门核定,这次碰撞事故中,宋某因驾驶不慎应负30%的责任,林某应负70%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作为雇主,支付渔民张某和蔡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总计50万元,其间,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支付宋某赔偿金15万元。宋某在支付死亡渔民家属赔偿金后,即根据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保单,向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提出索赔。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接到索赔后,对如何赔偿、赔偿多少、赔偿的依据,及互保协会在赔偿后是否享有代位追偿权,追偿金额又是多少产生了争议。那么,本案应如何赔偿、赔偿多少,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又是否可因赔付享有代位追偿权,可代位追偿多少呢?
一、本案中宋某既承担雇主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保险机构仅对宋某承担的雇主责任负责赔偿。
本案中,宋某作为死亡渔民张某和蔡某的船东,理应承担全部的雇主责任,因最后因张某和蔡某花费的费用为50万元,所以宋某承担100%的雇主责任应支付两人总计50万元赔款;而又因宋某的渔船在碰撞事故中应负30%的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宋某也应对这30%的过错责任负责,承担30%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死亡渔民张某和蔡某来说,船东宋某和肇事渔船船东林某同样构成了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各自承担的比例应分别为,宋某承担30%的侵权责任、林某承担70%的侵权责任。
船东宋某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参保的是雇主责任险,根据雇主责任险的含义,保险机构仅在雇员在从事与雇主有关的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对雇主应承担的雇主责任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予赔偿;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对雇主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雇员的伤害是不予赔偿的。根据雇主责任险的含义,本案中保险机构仅对宋某应承担的100%雇主责任给予赔偿,而对宋某承担的30%的侵权责任,因其不包含在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内,因此保险机构是不应给予赔偿的。
此外,雇主责任险为责任险的一种,是一种定额保险,即仅在保险凭证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超出保险金额的风险和费用,保险机构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因为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两个人的保险金额总计为30万元,因此保险机构对宋某在本案中所负的100%的雇主责任,所赔偿的50万元赔款,仅应按保险金额全额支付30万元的保险金。对于超出的20万元赔款,该风险和费用应由宋某承担和向另一侵权人林某追偿,即投保人并不能因为保险而转嫁所有风险,所转嫁风险的多少由投保的保额决定,对于超出保额的风险,只能由个人承担,这也符合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二、本案中保险机构在向宋某支付赔偿金后,即在支付的赔偿金范围内享有向林某的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常常出现在普通的财产保险中,那么在雇主责任险中是否适用代位追偿,保险机构在赔付时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实际上在雇主责任险中代位追偿也是适用的。法律规定,保险机构在承担财产保险赔偿后,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责任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因此雇主责任险也同样可以适用代位追偿,适用方法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同。
结合本案分析,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向宋某支付雇主责任险赔偿后,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但从法律上分析其行使的代位追偿权并非基于林某的侵权行为。实际上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保险机构与林某没有任何实质的法律关系,其追偿行为仅基于保险机构在承担雇主责任赔偿金后从宋某那里转移来的部分债权。
三、本案保险机构的赔款金额、追偿金额及各个关系人各自承担的费用金额。
根据上面阐述的原理,本案中若肇事船东林某没有在宋某申请保险赔偿之前向宋某支付15万元用于对死亡渔民的赔偿,则在宋某索赔时,保险机构应向宋某支付全部雇主责任险赔偿金总计30万元,则宋某因全部支付了对死亡渔民的赔偿金额,根据赔偿法的规定,还须对余下的20万元根据林某承担的70%的比例向林某索赔。
但在林某向宋某先行支付15万元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在向宋某支付雇主责任险赔偿金时就应扣除这15万元中保险机构在日后代位追偿中可以追回的金额。这与保险机构在支付赔款后在代位追偿是一个道理。在计算上这部分金额应为30/50×15=9万元,则保险机构支付给宋某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就应为30-9=21万元。在本案中,林某作为侵权方之一,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应为50×70%=35万元,则林某在支付了15万元后,还应支付20万元的赔款。因为宋某的雇主责任险保额小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保险机构根据保额支付给宋某的赔偿金并没有完全弥补宋某的损失,因此这20万元的赔偿款应由保险机构和宋某共同分割,则保险机构的代位追偿金额应为30/50×20=12万元,宋某在这20万元中应当从林某那里获得的受偿金额为(50-30)/50×20=8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机构支付给宋某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为21万元,代位追偿的金额为12万元,实际承担的费用为21-12=9万元;林某作为承担70%侵权责任的肇事船东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0×70%=35万元;宋某在支付死亡渔民雇主责任赔偿后从保险机构和林某处先后获得的款项金额为15+21+8=44万元,宋某在此次事故中实际承担的费用为50-44=6万元,在这起事故中宋某本应承担50-35=15万元,但因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便将部分风险9万元转移给了保险机构,最后实际仅承担赔款6万元。
对上述计算,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宋某在本案中因重大过失导致的渔船操作失误,致渔民张某和蔡某死亡,因此负30%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应承担50×30%=15万元的赔款,而15<30,因此宋某就将所有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则从林某处获得35万元的赔款后,宋某在这次事故中不必负担任何费用(15+35=50万元)。笔者认为,该说法明显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保险机构根据雇主责任险的规定,承担的是宋某的雇主责任在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而对宋某承担的侵权责任,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此也就没有因15<30而由保险机构承担宋某在此次事故中所有赔偿费用的说法。二是雇主责任险是限额赔款,而此次事故宋某的赔偿金额明显高于保险金额,因此宋某仅能将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承担,自己必然要负担部分未能转嫁给保险机构的费用,因此此种说法中的宋某在此次事故中因参加了保险而不负担任何费用显然是不正确的。
该案提醒我们,第一,并不是参加保险以后,我们便一劳永逸,所有的风险和费用都能由保险机构承担,保险机构承担的多少要看我们投保的保额是多少;第二,雇主责任险中保险机构仅承担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和死亡,雇主对雇员的侵权责任,保险机构是不负赔偿保险金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