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梅某为自己的大货车投保了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2008年7月29日,梅某驾车外出时,由于没注意路面上有一根圆木,一侧车轮轧了上去,车弹了一下,谁知车辆前机盖突然翻起,与挡风玻璃发生剧烈碰撞,造成挡风玻璃破碎、车辆前机盖受损。梅某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视线被翻起的前机盖挡住,无法有效控制车辆,车辆在惯性作用下偏离正常行驶轨道,撞到道路中央的护栏上,造成车辆左前部分受损。梅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车辆损失险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在将车辆送往修理厂修理后得知,梅某最近修过一次车,修理厂为他的车更换了不合格的零件,才导致前机盖弹起。保险公司决定向当时给梅某修车的修车厂追索保险金,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遂将修车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修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梅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当车辆因碰撞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对车辆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其行为合法,梅某的车辆发生碰撞损失是因修理厂使用不合格的零件所致,保险公司可以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最后,法院判决修车厂赔偿保险公司已经支出的修车费用6815元。